检察官数月奔波协调冰释22载债务恩怨
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不仅是纠错,而应更注重预防和实质性化解矛盾;作为民事诉讼最后一条救济渠道,民事检察仅围绕抗诉开展工作是不够的,而应当把化解矛盾贯穿办案始终,重视申请人的实质性需求,克服机械办案、孤立办案,做好服判息诉罢访工作,就地解决矛盾纠纷,才可真正维护司法权威,切实彰显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
去年8月11日,我县居民沈某来到县检察院,申请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监督。据沈某介绍,1998年5月和8月,案件其中一名当事人方某分别持一张由沈某签字的3万元借条和两张由沈某签字的合计2万余元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两次诉讼沈某都缺席庭审,法院都缺席判决予以支持。可是令沈某恼火的是,后签下的3万元欠条已经包含了之前的2万余元,方某属于重复起诉。
“为了协调我和方某之间的借贷纠纷,1998年4月10日,我们找到了双方共同好友王某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协议。协议中,如果我能在当月20日之前还给方某1.5万元,我们之间所有的债务就一笔勾销,否则要连本带利还款3万元,协议达成后我便签下了3万元的欠条交于方某,可是之前的欠条我却忘记要回来了。”沈某拿出当年的书面协议,愤愤不平地说,“后来我没能按协议及时还钱给他,但没想到他居心不良,竟用多张欠条重复起诉我。”
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周锦妹听完沈某介绍完当年的案情,感觉到当年8月份的2万余元起诉很有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一边安抚沈某,一边了解当年案子的后续进展。
1999年,沈某被法院执行1万元后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两案执行中止。沈某当时想着这辈子可能都还不上钱了,就没有再深究和申诉,没想到20年后案件再起波澜。2019年11月,方某得知沈某有一笔3.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到账,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沈某的账户,取不出拆迁款的沈某十分焦急,向法院申请再审,可案件早就超出法定申诉期限,申请被法院驳回。沈某心中诸多委屈,多次找方某理论,都无果而终。
沈某拿出了当年的书面协议,协议纸张陈旧,字迹也不像新写的,周锦妹初步得出协议并非伪造的结论。为了核实协议的真伪,周锦妹联系上了方某,请他到检察院面谈,而方某所述却与沈某截然不同。方某称,他虽然承认协议是真的,但解释说协议上所写“双方所有债权债务”是指3万元,并不包含之前的2万元。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周锦妹决定找到协议起草人王某做进一步核实。经过多方打听,辗转南京、上海等地,终于找到了当时参与调解的王某。原以为找到王某事情就会水落石出,没想到王某看着20多年前的协议却说年代久远,他也记不清当时双方是如何商定的。但王某表示,协议中最后一句是“双方所有债权债务结清”,应该可以理解为协议之前的债权债务一笔勾销。
周锦妹深知,此案促成双方和解才是解决矛盾最现实、最优化的途径,可22年前的5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调解的困难摆在眼前。周锦妹与两位当事人分别见面,向二人阐明当年他们行为的不当和错误之处,并耐心释法说理,缓解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形成理性合法的利益预期。周锦妹还借助双方共同好友王某的力量进行外围沟通,调和矛盾。在双方目标逐渐接近后,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最终,沈某同意还款2.8万元,方某同意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至此,这起长达20余年的民事纠纷才真正得到化解,对双方当事人也是最好的结果。
民事检察和解不仅是释法说理的过程,也是让当事人对检察工作信赖和认可的过程。诉讼、上诉、申诉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讲,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如果能在检察环节成功化解矛盾,不但能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而且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这正是检察办案一直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