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焦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焦政办〔2021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焦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办理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按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提供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通俗讲,就是企业、群众找行政机关办事,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向行政机关提供其他机构出具证明材料时,行政机关为便利服务企业、群众,仅要求企业、群众对证明内容进行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即可,不再需要企业、群众跑腿开具证明材料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范围有哪些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将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适用对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应当获得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四、办事流程。
《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易操作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相关政务服务场所、网站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结合“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功能模块,明确相关数据标准,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分类开展精准监管,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引导失信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形成社会信用建设良性循环。
(三)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