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商事登记听证告知书
顺市监北撤听告字〔2020〕179号
佛山市沥材家具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撤销你单位的商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0年12月7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当日我局对投诉人进行询问调查。2021年3月9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2018年4月27日公司章程档案材料及关于其本人签名字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21年5月13日,我局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教路1号慧聪家电城2座2210之六的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用于研发和销售美容仪器、家用电器,电脑3台,办公设备若干,有1名工作人员,场地面积约为50平方米,现场检查无法联系你单位,正在经营的企业名称为佛山市米达迪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74B76C),与你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及物品进行拍照取证,并请北滘镇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场见证我局的现场检查工作,制作了《现场笔录》。2021年10月18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关于其手持身份证照片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8年4月27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资料、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授权委托书、手持身份证照片等材料,取得了公司的设立登记。你单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所提交的材料中,何康的身份证经何康本人认定系未经其同意及授权,盗用所得,何康提供的由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你单位于2018年4月27日订立的公司章程第6页落款“股东签名、盖章:”处的签名字迹“何康”不是何康本人所签。其次,何康提供的由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你单位于2018年4月27日提交的手持身份证照片是经过加工处理的。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关于回复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提供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报税情况的函》显示你单位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我局无法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设立登记的经办人黄海城无法取得联系,我局对其亦是无法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不在登记住所经营的事实;(二)《照片证据表》1份,证明我局现场检查的情况;(三)《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关于回复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提供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报税情况的函》1份,证明你单位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四)投诉人何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五)投诉人何康《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冒用其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六)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情况;(七)公司章程、手持身份证照片档案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章程、手持身份证照片的情况;(八)《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你单位设立登记档案材料上的签名字迹“何康”不是何康本人所签;(九)《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你单位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手持身份证照片是经过加工处理的。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何康的正当权益,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情节严重,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18年4月27日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丽娜 联系电话:26332247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