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佛山新城管委会乐从镇人民政府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招标公告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2015年佛山新城管委会、乐从镇人民政府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二)招标 人:佛山市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三)项目地点:佛山市佛山新城、乐从镇
(四)服务范围及内容:
1、提供法律信息,防控招标人法律风险,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招标人的实际,主动、适时向招标人提供和介绍与招标人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等法律信息,提供招标人需要的法律法规的复印件等资料,提高招标人员工法律意识;
(2)关注招标人的日常管理事务,积极、主动为招标人事务作出政策、法律风险提示,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报告,有效防控招标人法律风险;
(3)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4)对招标人法律事务管理、法制建设等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等。
2、法律知识培训。
协助招标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招标人干部职工提供法律培训,不定期向招标人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必要时应招标人要求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讲座或协助招标人开展对外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每半年至少举办一次不少于90分钟的法律讲座、法律培训、法治论坛、户外咨询宣传等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或者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每年不少于两场上述等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
3、协助招标人处理日常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
(1)就招标人日常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对招标人进行的对外的经济、民事活动以及内部管理提出法律建议;
(2)协助招标人解决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
(3)为招标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进行法律评估、论证等;参与招标人开展的专题法律研究;
(4)协助招标人草拟、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内部规章制度和各类范本;
(5)为招标人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事务文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6)协助招标人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及对合同和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严密性、完整性、风险性等进行审查,作出风险提示,提出专业建议和修改意见,必要时出具分析报告,并协助招标人管理合同,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
(7)参与招标人的重大合同谈判、重大项目洽谈或重大经济项目活动,准备或审核相关资料及准备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
(8)协助招标人处理好村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土地征收补偿、重大项目建设、旧区改造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9)应招标人要求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听证,并根据会议内容发表律师意见,出具律师工作备忘或法律意见书,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
(10)应招标人要求对有关项目进行法律可行性审查,并出具审查、分析报告;
(11)代招标人草拟和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根据招标人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2)应邀为招标人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13)应邀为招标人的有关法律事务进行见证;
(14)根据招标人需求,向招标人提供产业园区及城区建设中涉及企业进驻、投资项目合作、涉外事务、项目主体内部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15)参与处理招标人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为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招标人的信访接待和重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
(16)参与处理招标人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经济、民事、行政争议或其他纠纷以及其他行政复议案件,参加案件讨论会、听证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协助招标人进行必要的调查、交涉、调解、和解工作;
(17)在代理招标人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和招标人要求,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到有关部门查阅有关资料;
(18)根据招标人安排,每月两次(每次一整个工作日)驻点佛山新城、乐从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咨询受理前台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并按要求建立工作台账;
(19)提供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办理招标人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4、优先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人参加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或执行),依法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若存在发生在服务期限内但尚未完成的服务项目,受聘人仍须尽职服务至该服务项目完成为止而不另外增加收费或按招标人要求负责、妥善地处理和安排好法律事务交接等相关事项。
(六)投标报价上限:人民币4万元/年/家。
(七)承包方式:
1、法律顾问服务费由受聘人以中标价(含税)总价包干,除中标价,受聘人提供和办理本条上述第(四)款“服务范围及内容”第1至3项的所有服务(不论难易、数量、损耗时间、人力物力、风险及金额等大小、多少)均不再另外收取律师服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报酬[但受聘人为招标人提供上述法律服务,发生的必要的佛山市外(广州市除外)交通差旅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案费等办案费用经招标人事前书面认可的由招标人另行实报实销,受聘人需提供有效的招标人认可的费用凭证证明;如涉及具体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招标人根据自身需要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另外支付,受聘人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八折或以上优惠,具体以双方商定为准]。
2、招标人根据需要,聘请受聘人提供重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的,费用另外协商计取并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注:该“重大项目”的定义和范畴(即是否属于包干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外)由双方沟通解决,但最终以招标人的界定为准,受聘人无正当理由必须无条件服从]
二、投标人资质及相关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具有广东省司法厅正式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经年检合格,成立5周年以上,设立资产10万元以上,配备的注册专职执业律师至少10名(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6周年以上执业经验);
2、在广东省佛山市或广州市有固定经营场所;
3、律师事务所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时间
投标申请人于
四、投标文件的制作
(一)原则
1、投标文件应突出重点,精简扼要。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客观真实的原则,对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之处,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2、无论招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因参加本次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投标文件的组成与制作要求
1、投标文件由报价部分、技术与商务部分等组成。其中技术与商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封面;
(2)投标承诺函(原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负责人授权投标委托书(原件);
(4)投标人情况自评表(原件);
(5)投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联系地址;
(7)投标人近三年的商业信誉和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8)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源和专业技术能力;
(9)投标人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10)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
(11)在职(全职)律师情况汇总表(需反映姓名、执业证类别、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执业工龄、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12)广东省佛山市或广州市有固定经营场所照片、租赁或购买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13)投标人近三年从事本项目工作领域的业绩证明;
(14)拟投入本项目实施小组(包括顾问律师及其他服务团队成员)人员情况表,应附相关人员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执业证、现在投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明(如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职称证(如有)、简历、符合招标要求的近三年业绩证明(请注明为顾问律师、其他服务律师)、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记录,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记录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5)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证明、没有被投诉证明、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证明;
(16)投标人及顾问律师、其他服务律师购买执业保险合同或相关证明;
(17)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服务(响应)承诺;
(18)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内容[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企业概况、获奖情况、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情况等]。
以上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如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备查,投标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同时必须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文字部份使用word,证件证书等扫描图像文件插入在word中。投标文件电子版电子光盘(带外光盘封套,须在光盘外注明投标单位及项目名称)放在投标文件密封袋内密封后按时送交招标人。无论中标与否,上述文件不予退还,逾期送达的文件或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招标人有权拒收。
2、投标文件的制作、不同文字文本的释义均以简体中文文本为准,重要的外文资料须附有中文译注。
3、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公章必须为投标人公章,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能以其它业务章或附属机构章代替。需签名之处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署。
4、投标文件自制部分必须打印,每份内页须按序加注页码,整册装订牢固可靠且不能轻易脱落。如因装订问题而出现漏页或缺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6、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封口处盖公章。
7、招标人拒绝接受电报、电话传真形式、密封不严、册装不整的投标文件。
五、投标报价
(一)本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人民币4万元/年/家,超过者则视为无效标。
(二)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形式。投标人报价以人民币为报价货币,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收费标准。报价中必须包含完成服务项目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相关税费、规费以及企业利润等。任何报价是以投标人可独立履行项目合同义务,通过合理预测与准确核算后,可达致预期效果,满足约定的服务标准和符合自身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综合性合理报价,对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书中未有明确列述、投标文件(投标方案设计)遗漏失误、市场剧变因素、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均视为已完全考虑到并包括在投标总价之内,合同履行期间不作调整。
六、评标办法
(一)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投标人报价范围为招标控制价的[100%-85%(含)],如投标人报价低于85%,投标人须提交成本分析,并得到评委认可;
(三)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只有符合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及相关要求”各项条件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评分阶段,评委将在符合有效报价范围且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公告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根据投标人递交的资料,从律师事务所整体实力、拟推荐的顾问律师素质能力、对本招标公告的响应程度、政府法律顾问方面法律经验等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比选,以对比评分形式选出两家专业水平高、服务意识强、切实符合招标人需求的投标人(具体评分标准详见***二),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定次序,并最终以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前2名为中标候选人,若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或无法履行合同,则取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如此类推。招标人不承诺投标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
(四)在总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招标人将根据以下评分项分值高的顺序依次确定最终中标候选人:
1、顾问律师综合素质能力;
2、顾问律师以外其他法律服务人员情况;
3、投标人响应招标公告程度;
4、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服务(响应)承诺;
5、投标报价;
6、投标人近三年(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从事本项目工作领域的业绩证明;
7、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源和专业技术能力;
8、投标人近三年(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商业信誉和财务会计报告;
9、投标人在职(全职)律师综合情况;
10、其它(如法律、行政法规、招标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获奖情况、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情况等);
11、投标人近三年(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
七、其他
(一)服务要求
1、人员要求
为使项目有序实施,受聘人必须为本项目建立一个完善且固定的项目实施小组。
(1)受聘人应指派2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律师担任本合同项目负责人(顾问律师),并应为本项目投入足够的其他服务律师。指派的顾问律师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拥护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法学学位,依法取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正式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并经年检合格;
③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
④具有8周年(含)以上律师执业经验,专业能力强,现在受聘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并常驻广东省佛山市或广州市;
⑤具有从事本项目工作领域的业绩和成功案例,其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深受顾问单位的好评,并在所从事的律师领域享有一定的良好社会知名度;
⑥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记录,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⑦身体健康,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⑧履行本项目义务、责任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顾问律师将被编入招标人的“政府律师顾问团”,由招标人颁发聘书,但顾问律师向招标人提供“政府律师顾问”服务的报酬已经包含在本招标公告第一条第(七)款第1项所述的法律顾问服务费中,招标人不另外向顾问律师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和报酬。
(2)受聘人应整合律师事务所全部优势资源,向招标人提供优质、高效、全程、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2、服务方式:招标人原则上采取随机约请的方式安排受聘人向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顾问(服务)律师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参加会议、现场办公等方式开展工作,具体按招标人需要执行。
除应邀提供法律服务,受聘人应积极变传统的被动式提供法律服务为主动式提供法律服务,遵从“事前预防为主”、“提前介入”的原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主动沟通,密切关注招标人事务,前瞻性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招标人业务开展情况主动、及时提供相关法律信息;主动为招标人事务作出政策、法律风险提示,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对招标人法律事务管理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适时向招标人作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报告;通过完善各类制度、规范各类文本,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等方式,积极主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避免或减少招标人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疏忽及偏差,更有效地防控招标人法律风险,为招标人提供优质、高效、全程、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3、服务及响应时间要求:
(1)受聘人须提供常设每周7天×24小时服务专线,招标人可随时与本项目顾问(服务)律师联系,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
(2)主动、及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
(3)对招标人的服务通知,顾问(服务)律师需在接报后立即响应:
①可以即时解答的即时解答,不能即时解答且时间紧急的必须按招标人要求及时解答,其他情况下原则上应在接报后一个工作日内解答;
②需要顾问(服务)律师提供***现场服务的,应按招标人的服务时间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现场;
③需要提供书面咨询意见、咨询成果资料或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应在接报或资料齐全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招标人;书面咨询意见、咨询成果资料、法律意见书、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书应签署承办律师姓名,并加盖受聘人律师事务所公章;
(4)情况紧急的,顾问(服务)律师应积极配合招标人的需求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完成招标人交办的事务。
(5)招标人有权要求受聘人通报工作进程。
(6)实行严格的利益冲突检索机制及项目内核、控制机制,保证以高标准的服务质量为招标人提供服务。
4、职业操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受聘人及顾问(服务)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认真、诚信、勤勉、尽责、专业、积极、及时、审慎地开展和完成招标人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作出任何损害招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不作为,并对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一切需要保密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对外泄露(如招标人提出要求,受聘人须无条件按招标人提供版本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受聘人保密责任不因任何情形而终止或解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5、其他:
(1)为使项目有效实施,顾问(服务)律师均必须为隶属于(或受雇于)受聘人单位且常驻佛山市或广州市的执业人员,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清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并附上其详细资料;
(2)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受聘人不得任意调整本项目实施小组成员,且顾问律师不允许变更[若拟派往本项目的主要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人员不符(经招标人同意更换的人员除外),招标人有权按照中标价的20%/人次向受聘人收取违约金或扣减受聘人法律顾问服务费,并可即时取消受聘人的法律顾问资格,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且对受聘人不作任何补偿];如顾问(服务)律师不尽或未尽履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义务,或者服务合同期内受受聘人单位处分、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招标人有权要求受聘人更换顾问(服务)律师,受聘人应无条件响应;当顾问(服务)律师由于工作变动、调动、疾病等客观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受聘人应及时另派符合要求的律师接替。后任顾问(服务)律师学历、资质、能力、经验等不得低于原顾问(服务)律师的资质条件并须经招标人事先书面认可;
(3)受聘人须与招标人会商确定服务期限内的工作计划。该计划应包括服务期限内的讲座或培训的安排;
(4)受聘人应与招标人建立顾问服务沟通联系机制。顾问(服务)律师可与招标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会面,讨论有关问题、沟通有关信息或通报最新案例等;
(5)受聘人应每月以电子信息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经济、政策方面的动态或信息;
(6)如招标人提出要求,受聘人及顾问(服务)律师应在招标人相关内部呈批会签文件上签注意见或建议并签名盖章;
(7)受聘人及顾问(服务)律师对自身出具的所有文件、资料、文书、意见和建议等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严密性等负责;如出具意见或建议因违反法律法规而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聘人应向招标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8)受聘人及顾问(服务)律师不得超越招标人的委托权限范围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未经招标人正式书面授权,受聘人及顾问(服务)律师不得以招标人名义进行任何行为;未经招标人正式书面授权,不得代表招标人对外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或作出有关主张(或放弃有关权利);受聘人及顾问(服务)律师未经招标人书面正式授权以招标人名义进行的任何行为、对外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或作出有关主张(或放弃有关权利),招标人有权拒绝执行;受聘人及顾问(服务)律师的上述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权要求受聘人赔偿;
(9)受聘人及顾问(服务)律师不得利用担任招标人法律顾问的便利,从事与法律顾问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担任招标人法律顾问的便利牟取私利;
(10)受聘人及顾问(服务)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招标人提供任何不利于招标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11)受聘人及顾问(服务)律师与招标人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觉、主动申请回避;
(12)受聘人及顾问(服务)律师应优先处理招标人委托的各项法律业务;在涉及招标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不得担任与招标人具有法律和经济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13)受聘人及顾问(服务)律师在办理招标人委托以外业务时,不得以招标人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招标人法律顾问的字样;
(14)受聘人应建立严格的与招标人的资料交接制度,完善资料交接手续,对每一受理的法律事项(口头咨询除外)均应有书面交接记录并妥善保管,建立工作台帐,其中一份交招标人法制办备案审查;
(15)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显有误,顾问(服务)律师应尽职、主动、及时告知招标人,要求并引导招标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补充完整准确;如受聘人顾问(服务)律师未尽上述义务导致招标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欠缺及有关情况有误引致受聘人出具不恰当的、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受聘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并对因此造成的招标人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6)受聘人应对招标人业务单独建档,并按照具体项目分类保存,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招标人的法律文件妥善保管;
(17)受聘人及顾问(服务)律师不得将其应当经办的本项目项下的法律事务转委托或分包给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未指定的其他律师(或其他人)办理;
(18)受聘人及顾问(服务)律师需要购买执业保险;
(19)如受聘人及顾问(服务)律师等未按要求履行项目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尽或未尽履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约定,招标人有权对受聘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作出不低于¥2000元/次的扣罚处理;情节严重的,招标人有权即时取消受聘人的法律顾问资格,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同时追究受聘人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 违反诚实信用和服务承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服务和收费标准,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b.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顾问律师或项目实施小组成员的;
c.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利用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招标人等方式,非法获取与委托项目有关的任何非法利益的;
d. 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招标人要求参加的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服务的;
e. 无正当理由,服务期内拒绝接受任务的;
f. 服务期内任务完成达不到招标人要求、给招标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g.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或不良影响的;
h. 遗失招标人重要资料文件的;
i. 非法泄露秘密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的;
j. 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k. 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的;
l. 转包或分包本项目法律服务事项的;
m. 拒绝接受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的;
n. 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或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查处等;
o. 在招标人组织的法律顾问年度履职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p.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失职失误导致招标人蒙受损失或招标人认为严重的其他情形。
(20)由于受聘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受聘人应按中标价20%的比例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21)受聘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自身及顾问(服务)律师由于不尽或未尽履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故意、过失等)或违反相关规定、约定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声誉和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2)服务期限内,受聘人须根据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个案解决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或共性问题、存在风险等向招标人报送季度服务总结(需附当季工作台帐列表),适时提醒招标人在以后的工作中及时改进工作,防范风险;根据招标人法律顾问履职评议办法要求提交如实的书面述职报告及配合招标人法律顾问履职评议工作的开展;服务期限届满,受聘人须向招标人提交完整一年服务的书面总结报告并向招标人移交完整的相关资料档案,协助招标人做好归档、总结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年期内承担招标人法律服务事项情况说明(应附整年工作台帐,分项列明受理时间、事项概况、处理结果等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并应有经验总结及提出工作建议,上述工作将作为合同价余款支付的重要依据之一;
(23)合同有效期内,若招标人非因受聘人违约等受聘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招标人按受聘人已服务期限按比例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除此以外不作其它任何补偿或赔偿;
(24)受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所需费用由受聘人自行承担;受聘人必须保证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及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被其他任何第三方要求权利追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受聘人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招标人损失,应赔偿由此导致的招标人全部损失。
(25)受聘人同意,招标人按照受聘人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招标人有权要求受聘人承担赔偿责任。
(26)受聘人利用专业优势和信息不对称之便,以不道德的手段,故意隐瞒和掩盖自身缔约过失,违背服务承诺、诚实守信原则和未尽义务,损害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追究受聘人的违约责任并索取赔偿,且不受合同时效的限制。
(27)受聘人及顾问(服务)律师应严格遵守招标人制定的各项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
就法律服务内容,受聘人及顾问(服务)律师定期接受招标人的监督考核,并按照招标人要求改善法律服务工作。
(28)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1、招标人于前按合同价的50%支付第一期法律顾问服务费;
2、服务期限届满、受聘人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考核合格并且请款手续完善后支付合同价余款。
每一次收款前,受聘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正式的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税务***,并且收款人、出具***人均必须与受聘人名称一致。付款时招标人将扣除应扣的各种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扣罚款项等。
3、法律顾问服务费由招标人中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负责支付。
八、合同签订
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三十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应按照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项目合同,对投标文件及澄清材料中出现歧义、不确定的内容等解释均以招标人的理解为准。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本招标公告、中标人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合同的***及《中标通知书》均为本项目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签字盖章确认之日期,它们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共同达成的书面补充和修正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本项目合同;
(4)本招标公告;
(5)中标人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注:如中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中作出有比本招标公告和本项目合同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该是否有利于招标人的解释权双方同意最终归招标人所有),则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中更有利于招标人的相关条款内容的解释顺序优于本招标公告和本项目合同,中标人须按这些响应承诺履行。
若双方对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而不对中标人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若合同无法签订是由于中标人违反投标承诺造成,招标人同时有权要求中标人支付中标价20%的违约金并追究中标人相关责任。
***:一、投标承诺函(格式)
二、评分项目表
三、投标人情况自评表
佛山市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一:投标承诺函(格式).doc
***:***二:评分项目表.doc
***:***三:投标人情况自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