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4〕26号
因城镇建设需要,区人民政府拟批准同意将杏坛镇雁园股份合作经济社使用的0.036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该股份合作经济社使用的0.017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合计0.053公顷)一并按规划作为杏坛镇雁园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用地。现按规定将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杏坛镇雁园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位置:杏坛镇敬老院东2号地块及西湖涌口地块 (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及地类:杏坛镇雁园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0.053公顷(折合:0.795亩),其中农用地0.54亩(均为坑塘水面),建设用地0.255亩。
四、上述土地属杏坛镇雁园股份合作经济社自用地,不作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不涉及社会保障费用,无需再计提留用地,用地指标纳入日后政府征收该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的提留发展用地指标进行核算。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居委会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补偿;若无约定,则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和《关于调整城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有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请于2014年3月18日前通过居委会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或听证申请送达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土地利用科(地址: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2楼,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22836966)。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4年3月3日
***:104053-H001.dw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