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投入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全区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设,从源头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我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强本区农业投入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农业投入品包括以下类型
(一)农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牧业的病、虫、杂草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药剂或者来源于生物、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包括:
1.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牧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2.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3.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4. 用于农业、林业、牧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5.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6.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建筑物和其它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二)兽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鱼类)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
1. 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物质制品;
2. 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3. 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1. 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2. 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二、明确职责,落实监督
区农业局负责管理本区的农业投入品管理工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区农业综合监督所等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加强执法力度,保证我区农业投入品市场健康发展
(一)区农业局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市场的稽查力度,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抽查,及时查处农业投入品市场的违法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公布抽查结果。
(二)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生产分厂、分公司)或企业外派销售点、办事处、特约经销商,应当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配合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三)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的各企业(包括生产分厂、分公司)、企业外派销售点、办事处、特约经销商等单位,应备齐以下文件资料,以供查核:
1. 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 经销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 生产分厂、分公司或外派销售点、办事处、特约经销商与产品生产企业的关系证明。
5. 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
6. 产品批准文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 产品质量的执行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专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8.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9. 进货记录登记表(商品名称,进货日期,进货批量,供货单位名称、地址);
10. 货品销售记录登记表。
(四)区农业局会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全面整顿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市场。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出具前项所列文件资料的,要严格要求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发现问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加强宣传,营造有利的农业投入品生产和销售环境
区、镇(街道)两级农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并采取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登记备案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业投入品生产者、加工者、经销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及特约经销等单位负责人加强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五、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农业 投入品△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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