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杰洪水果店)
2018年5月4日,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东路14巷11座101首层西南市场内水果区2号档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杰洪水果店经营的巴西柑(购进日期为2018年5月1日)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丙溴磷、三唑磷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GTJ(2018)FS1049】,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编号:GTJ(2018)FS1049】: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杰洪水果店经营的的巴西柑(购进日期为2018年5月1日)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丙溴磷、三唑磷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经检验不合格的巴西柑,是于2018年5月1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张锐波果行购进,共购进42斤,购进成本270元,以8.8元/斤销售,已经销售完毕。总销售金额369.6元,利润139.6元。我局拟将相关线索通报广州市白云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经营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巴西柑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
(3)处罚依据和情况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巴西柑的行为,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最近亦没有市民投诉或反馈有关于食用巴西柑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且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