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
为规范我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现将《佛山市高明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区老龄办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
2018年8月30日
佛山市高明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佛山市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一、定义
高龄老人津贴是指我区每月向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发放的生活照料津贴。
二、发放对象
具有高明区户籍且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三、发放标准
以年龄段划分为4个档次标准:
(一)70—7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40元;
(二)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20元;
(三)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四)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
四、申报
(一)提出申请。原则上应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主动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登记,提交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农商行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老人相关生存信息材料,例如老人手持当天报纸的照片,交村(居)委会留存。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二)村(居)委会公示。村(居)委会应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户籍所在地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核实意见,按时上报镇(街道)老龄部门。
(三)我区申领高龄老人津贴事项的审批权限已下放镇(街道)。镇(街道)老龄部门审批后,须留存备案,知会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并报区老龄部门备案。
五、发放
(一)高龄津贴的发放,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镇(街)审核、审批的程序进行,实行逐级把关、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二)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一月度起申请高龄津贴。户籍新迁入本区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在30日内到迁入的村(居)委会办理高龄津贴申请手续,从迁入之月起计发。
(三)符合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申请超过一年的,从提交申请的当年1月份起计发津贴。提交申请延误未足一年的,应从符合条件之月起全额补发。
(四)高龄老人户籍在区内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迁出及迁入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五)高龄老人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在每年6到8月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做生存认证,可通过本人亲到、异地居住证明、网上视频、有时间标记的照片等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超过办理期限180日仍未认证的,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重新申请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次月补发津贴。
(六)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人去世的,其亲属应在30日内到该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报死亡信息,村(居)委会上报镇(街道)老龄部门后,从老人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七)若存在多领高龄津贴款的,其亲属要及时告知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并按程序退回多领的高龄津贴款。若违反相关规定不配合退款的,建议由区主管部门报有关单位列入个人征信不诚信名单。
六、管理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一)各级老龄部门要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区老龄办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镇(街道)老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村(居)委会负责接受申请、调查核实、核对、联系群众等工作,如发生高龄津贴对象的户籍迁移或去世等情况,要及时报送到镇(街道)老龄部门。
(二)镇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老龄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三)区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较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让各界群众,尤其是高龄津贴对象知晓我区的高龄津贴政策;要逐步完善区高龄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四)复审和抽查。
1.半年复审。各镇(街道)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将复审期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备案。
2.不定期抽查。区、镇(街道)老龄部门要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五)各镇(街道)老龄部门每月20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区老龄部门汇总;区老龄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本区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制定下一月的发放计划。同时,区老龄部门负责将本区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老龄部门备案。
七、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一)各级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老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四)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街道)或区老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材料的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