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1113号案原告徐秀珍与被告刘洋罗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罗玉英: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1113号案原告徐秀珍与被告刘洋、罗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111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刘洋、罗玉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徐秀珍;二、驳回原告徐秀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计11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洋、罗玉英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118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