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790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绿源金属配套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恒旭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恒旭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790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绿源金属配套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恒旭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27903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279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019)粤0605民初2790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恒旭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绿源金属配套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383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3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肖刚、人民陪审员张艳娟及蔡秀锦组成,由肖刚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20年3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