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第15872号案原告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魏伟: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第15872号案原告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第1587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魏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260.5元元给原告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二、被告魏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40260.5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的违约金给原告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三、被告魏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律师费3412元;四、原告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魏伟名下的粤E1V919号车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1306.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9.92元,被告魏伟负担117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17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