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8767号案原告邹秀明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达炫贸易有限公司梧州市尚盛商贸有限公司孔海彬黄亮辉孔润江朱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梧州市尚盛商贸有限公司、黄亮辉: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8767号案原告邹秀明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达炫贸易有限公司、梧州市尚盛商贸有限公司、孔海彬、黄亮辉、孔润江、朱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876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达炫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24078.16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2月16日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70934.51元及以借款本金524078.16元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按月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邹秀明;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达炫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4万元给原告邹秀明;三、被告梧州市尚盛商贸有限公司、孔海彬、黄亮辉、朱兆涛对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达炫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梧州市尚盛商贸有限公司、孔海彬、黄亮辉、朱兆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达炫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邹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88.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09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达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27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梧州市尚盛商贸有限公司、孔海彬、黄亮辉、朱兆涛负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1027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