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6809号原告邓海军诉被告程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程琪: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6809号原告邓海军诉被告程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680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劳务费用合计6927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截至2019年6月28日,利息暂计为2046.61元,本息暂合计为71320.6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柯仕广及吴淼弟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