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845号原告蔡伟岳诉被告蔡巨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巨昌: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伟岳诉被告蔡巨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845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82600元及利息21912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暂从2017年1月12日计至2019年1月11日为21912元,其余利息从2019年1月12日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肖刚、人民陪审员唐汉冰及刘忠良组成,由肖刚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6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