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69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恒连鸿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许丽琴: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恒连鸿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许丽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52787元,并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恒连鸿纺织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0327.88元(佛山市南海区恒连鸿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许丽琴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区恒连鸿纺织有限公司预交的10327.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经佛山市南海区恒连鸿纺织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由本院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