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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25日发表  

NHFG2018031

主动公开

  南府办〔2018〕34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改善环境质量,服务民生经济”的工作核心,推动我区环境质量提升,《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扶持奖励办法》业经区政府16届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环境保护局反映(联系电话:86393650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8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切实降低企业环境治理成本,有效提升企业环境治理水平,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主动参与环境治理,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环境保护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每年3月底前安排预算6000万元。

第三条  扶持奖励项目范围:

(一)有利于促进污染减排,改善空气质量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改项目

(二)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建设、运营

(三)有利于促进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的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环境管理水平提升的项目

(五)有利于提高废水污染防治水平的改造项目

(六)有利于提高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的项目

(七)有利于提高污染物防治水平的其它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其他对环境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和推动的项目

第四条  申请扶持奖励对象: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不受此限制),户籍或常住地在南海行政区域内的个人。

第五条  扶持奖励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导向原则;扶持奖励资金采取财政预算总额控制、分类择优奖励、额满即止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全区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第二章  组织实施机构

第六条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负责统筹南海区环境保护扶持奖励工作,研究制定扶持奖励政策、安排财政扶持资金等重大事项,报区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七条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

(一)制定、补充、修订具体的扶持奖励方案

(二)定期公布每年奖励申报指南

(三)受理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公示、报区政府审批、申请资金划拨等工作

(四)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原则

第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

(一)企业开展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且稳定达标运行一年以上,促进污染减排,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对照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工程项目投资情况和环保效益不同,实行差别化的资金奖励。

(二)具体支持范围

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领域。石油化工、油品储运销售、汽车制造、汽车修理、包装印刷、机械电子、工业涂装、塑料加工、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低挥发性有机涂料替代、有机废气治理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环保技改项目。

2氮氧化物治理领域。企业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烟气脱硝工程等氮氧化物污染治理环保技改项目。

3二氧化硫、烟粉尘及其他有毒污染物治理领域。企业实施脱硫、除尘及控制有毒污染物排放等环保技改项目。

4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环保技改项目。

5由于排放标准收严或政府实施的行业整治等强制性要求而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技改的项目不予以奖励。

(三)差别化奖励标准

1改造后治理对象(污染物)排放浓度等于或低于地方现行环保标准限值的50%,且污染物去除效率大于20%,总投资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按总投资金额的3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奖励100万;总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金额的2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奖励200万。

2改造后治理对象(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地方现行环保标准限值的80%但高于50%,且污染物去除效率大于20%,总投资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按总投资金额的15%给予资金奖励,最高奖励50万;总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金额的1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奖励100万。

企业对污染防治技术进行改造且稳定运营一年以上,按申报程序提交奖励申请后,由区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环境效益、项目总投资金额等方面进行评审,择优奖励。

 废水污染防治改造项目

鼓励重点行业、重点排污企业提升废水处理工艺,提高废水防治水平,支持相关企业在污水回用、节水减排、提高废水处理效率等废水防治措施方面实施升级改造,可采用部分补助方式,项目补助金额不得高于实际投资金额的20%,每间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

(一)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建设补助

企业或第三方社会组织投资建设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与区内5家及以上不同法人的排污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污染治理服务合同,开展污染物集中治理,且污染物排放符合地方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按照项目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补助100万。

建设费用指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设计、采购及安装等费用,不包括项目土建及其他辅助设施建设费用等。

(二)排污企业污染物集中治理补助

排污企业主动与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运营企业签订污染治理服务合同,开展污染物第三方治理的,给予排污企业污染治理服务合同年度金额10%的资金补助,每份合同最高补助10万元,每间排污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三)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集中治理补助

鼓励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企业与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运营企业签订污染治理服务合同,开展污染物第三方治理。对纳入污染物集中治理补助的重点排污企业,适当提高资金补助比例和额度,每间重点排污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十  促进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的项目

企业研发有利于辅助环境监管、执法的智能化系统或设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研发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1环境监管辅助系统或设备具有先进性,能利用大数据分析、在线监控数据分析等前沿技术,有效识别区域或污染企业规避监管的可疑排污行为,提供可靠的数据分析结果和建议。

2环境监管辅助系统或设备具有推广性,技术成熟、应用广泛,与区内50家及以上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具有广阔发展应用前景。

3环境监管辅助系统或设备具有实用性,区内环保部门与研发企业签订不少于一年的服务合同,在服务期内,该系统或设备为环保部门推送的有效分析结果和建议不少于100条,能明显提高环境执法效率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形成有力信息指导和决策支持,产生较大环境效益。

企业按申报程序提交奖励申请后,由区环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择优奖励。

第十  促进环境管理提升的项目

(一)村级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奖励

鼓励村居建立村级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聘请具有相关环保服务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园区环保管理服务,促进园区内企业规范环保管理,提高园区整体环保管理专业水平。园区管理机构达到以下要求的,从申报之年起,连续三年给予每年10万元资金奖励

  1制定村级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机构建设方案,科学设置机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2制定并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3组织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4制定并落实园区环保监督、问题上报制度

5实现园区内企业信息台账动态管理并落实环境信息公开

奖励资金逐年申报,申报之年起三年内任意一年未通过环保部门考核的,从当年起取消奖励资格并不再受理其奖励申请。

(二)环境管理相关研究奖励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主动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相关研究及地方标准创建工作(政府委托项目除外),提交的研究报告或成果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为全区环境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预期能取得一定环境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个申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每年最高奖励6万元。

环境管理工作相关研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环境(排污)现状调查;污染治理技术和措施的研究、分析、应用;行业(产业)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研究;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研究;环境检测、监测行业发展分析等。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申报程序提交奖励申请后,由区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前瞻性、创新性、理论实用性及预期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

(三)环境责任保险购买补助

对主动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强化环境污染事故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保障自身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排污企业,每年按保费的30%给予资金补贴,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  提高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的项目

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主动注册和使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危险废物管理,并且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按照当年度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发生的危险废物转移量所需处置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产废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第十  其它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通过提高污染物防治水平,对在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土壤、重金属防治等方面具有推广示范作用的项目,可采用部分补助方式,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十  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奖励  

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其他工作中,作出实质性贡献,有效推动环境管理改革或环保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并由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材料

第十  区环境保护局于每年4月底前在本单位政务网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当年扶持奖励重点、扶持奖励资金分配方案、重点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示范项目标准以及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十  申请程序

(一)申请。满足扶持奖励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向所在镇(街道)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镇(街道)环保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区环境保护局

(三)评审。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区环境保护局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在本单位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五)公布和奖励。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查明不实的项目,由区环境保护局统一报区政府批准后在本单位政务网进行公布,并根据区财政有关程序划拨奖励资金。

第十  申请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扶持奖励申请表;

(二)诚信守法承诺书(不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况);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版本的工商营业执照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个人身份证(居住证)等;

(四)其他用于说明扶持奖励项目情况的申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技改项目的,提供项目可行性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及项目验收文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治理方案、治理工程合同、总投资金额相关合同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最近一年四季度监测报告、环保部门的守法证明等;

2.涉及废水污染防治改造项目的,提供项目可行性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及项目验收文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治理方案、治理工程合同、总投资金额相关合同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最近一年四季度监测报告、环保部门的守法证明等;

3涉及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建设的,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及项目验收文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方案、工程合同、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购买和安装费用合同及***,污染物治理服务合同及***等;涉及排污企业污染物集中治理补助的,提供企业污染治理委托合同、结算凭证和付款***、环保部门的守法证明等;

4涉及环境监管辅助项目开发的,提供项目专利证书、方案、服务合同及***、项目效益评估报告等;

5涉及村级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的,提供机构建设方案、规划环评文件、产业发展规划、环保监督和问题上报制度(包含落实证明资料)、企业信息台账、环境信息公示牌照片等;

6涉及环境管理研究的,提供研究成果,如有相关证书或其他有利于项目评审的材料可一并提供;

7涉及环境责任保险的,提供环境责任保险有效期内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等;

8涉及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项目的,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及***、危废管理计划、危废转移联单、危废管理台账等,并须加盖企业公章

9.涉及其它污染防治示范项目的,提供项目可行性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及项目验收文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治理方案、治理工程合同、总投资金额相关合同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最近一年四季度监测报告、环保部门的守法证明等;

10投资额500万以上项目需提交具有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11环境保护局认为需要提供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并带原件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中制造业类别的企业。

二十  符合本办法扶持奖励规定的个人、企业或项目若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奖励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或同时符合本办法的同项不同条款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一种政策奖励或补助。

二十一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环境保护扶持奖励:

(一)近3年内有环境、质量、安全、卫生及其他责任事故、违法记录、行政处罚的;

(二)近2年被列入环境信用评价“红牌企业名单”、环境服务机构“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

(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十二  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者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一经核实,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3年内不受理其扶持奖励申请,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本办法扶持奖励的项目原则上为本办法印发后实施的项目,有效期内成功申请扶持奖励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直至奖励结束。

第二十  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实施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按本办法给予扶持奖励。

第二十  本办法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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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10:14:45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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