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9991号案原告邱锐诉被告刘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远琴: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9991号案原告邱锐诉被告刘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9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远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78700元及支付以787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从2019年5月6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邱锐;二、驳回原告邱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刘远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远琴负担。由被告刘远琴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对于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9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