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解读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十大创新
在总结商事登记实践和商事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商事登记地方性法规,其制定出台对优化广东营商环境、激发广东经济发展动力、推动商事登记便利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重大作用,也将为我国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提供丰富的经验。
相比现行商事登记法律规范,《条例》有如下十大创新内容:一是在法规层面首次确定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有利于尊重商事主体民事权利,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提高登记效能。二是在法规层面首次调整商事主体部分登记事项。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情况不再作为登记事项,统一企业法人以外的商事主体的场所为“经营场所”,统一各类商事主体的分支机构登记事项。三是深化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改革。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登记条件,以最大限度释放场所资源,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政府可以规定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住改商的条件,推定实行住所申报制。四是在法规层面首次深化商事主体名称改革。放松名称限制,释放名称资源;简化名称登记环节,逐步推行名称自主申报,实行商事登记除名制度。五是在法规层面首次确定了公司股权纠纷解决机制。根据民事优先原则和效率优先原则,尽量在源头上防止股权纠纷的发生。六是在法规层面首次确定了备案的定义、性质和救济途径,避免将备案演变为变相许可;调整备案事项,实行企业秘书制度;明确备案错误先经行政程序予以更正,备案申报人以外的人与备案申报人就备案事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寻民事途径解决。七是在法规层面首次优化商事登记程序。将受理条件改为材料齐全,将符合法定形式作为准予登记的条件,绝大多数业务可以实现当场受理,更为方便申请人;相较于《行政许可法》,商事登记一般期限缩短了13个工作日,最长期限缩短了16个工作日;在全省推行证照合一登记制度。八是在法规层面首次规定实行电子化商事登记改革。确定了“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纸质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程电子化登记涉及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九是在法规层面首次规定实行商事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后置许可事项目录化管理制度、“双告知”制度。十是强化信用监管。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作用,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信息的互联共享;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对被列为经营异常状态等商事主体实行登记限制;强化商事主体不依法公示信息、公示信息虚假的法律责任;强化商事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法律责任。(转载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