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NHFG2018027
主动公开
南府办〔2018〕30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反映(联系电话:86369326)。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以出让、划拨、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权属不清晰或有争议的;
(三)建设用地经认定为闲置土地但尚未处置完毕的;
(四)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
(五)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七)未达到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第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方式包括公开交易和非公开交易。公开交易包括按规定必须公开交易的情形和土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公开交易的情形,非公开交易为交易双方协商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
第五条 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的交易机构包括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佛山市南海公有资产流转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流转公司”)。
第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还须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签订《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后,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八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后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补办出让手续后,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原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章 公开转让
第十条 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一)国有企业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须公开交易的除外);
(二)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公开转让的情形。
属于上述情形但明确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资国有企业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可协议转让。
第十一条 须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
(一)属于第十条的情形,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且地上房屋未建成的;
(二)其他按规定须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情形。
第十二条 须委托流转公司公开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
(一)属于第十条的情形,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且地上房屋已建成或土地性质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
(二)其他按规定须委托流转公司公开交易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已建成的,应持有涵盖房产信息的产权证明;
(二)按照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补办出让手续。
(三)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且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未明确允许转让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济社的,由本社成员大会(或户代表)表决通过;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联社的,由本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的程序:
(一)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
1.转让方向公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公开转让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公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转让方向镇(街道)国土所提出公开转让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3.镇(街道)国土所对材料进行初审后送件至区国土部门。
4.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同意,转让方凭相关材料委托公开交易机构办理公开交易。
5.公开交易完成后,由公开交易机构与土地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6.交易双方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土地性质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1.转让方向属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公开转让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国土等相关部门对拟转让宗地出具转让意见。
2.转让方根据国土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拟订宗地转让方案和转让合同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经转让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方向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公开转让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4.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至区国土部门审核。
5.经区国土部门审核,转让方凭相关材料委托公开交易机构办理公开交易。
6.公开交易完成后,由公开交易机构与土地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7.交易双方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通过司法处置方式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
司法拍卖前,法院应函询区国土、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活动,如宗地有特殊要求的需在公开交易文件中说明。
拍卖完成后,交易双方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凭《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决书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公开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委托流转公司交易的,程序如下:
(一)转让方凭相关材料委托流转公司办理公开交易。
(二)流转公司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宗地,按规定组织公开交易。
(三)公开交易完成后,土地竞得人与流转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四)交易双方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三章 非公开转让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非公开转让须满足以下条件: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已建成的还应持有涵盖房产信息的产权证明;
(二)按照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利用。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未明确允许转让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济社的,由本社成员大会(或户代表)表决通过;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联社的,由本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非公开转让的程序:
转让方向镇(街道)国土所提出转让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经镇(街道)国土所审核,对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由镇(街道)出具建设用地非闲置证明。
(三)交易完成,交易双方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区国土部门应加强与规划、住建、发改、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转让条件审查工作,及时向司法部门反馈司法处置中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国有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分割转让须同时符合《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禁止宗地随意分割发证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6〕296号)及《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房屋分割、合并有关问题的批复》(佛国土规划复〔2017〕40号)文件要求;分割转让的条件及办理程序参照《佛山市南海区产业用地提升指导意见(试行)》(南府办〔2017〕3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有监管要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方须与监管单位签订监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情势变化时,可进行评估修订。我区已有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1.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
2.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资料清单
3.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佛山市南海区国有企业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的程序
5.佛山市南海区通过司法处置方式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
6.佛山市南海区土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公开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委托流转公司交易的程序
7.建设用地使用权非公开转让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