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8316号原告吴赞东诉被告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庆华: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8316号原告吴赞东诉被告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8316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29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70000为本金,从2015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暂计至2018年9月7日为88200元,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以加倍利息计);三、被告支付原告未偿还借款导致的损失,以2429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2018年9月3日为7237元;四、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支付的费用律师费10000元;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欧翠芬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7日下午2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