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3990号案原告许朝阳与被告潘华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潘华: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3990号案原告许朝阳与被告潘华、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399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潘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朝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应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6年7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许朝阳;二、驳回原告许朝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潘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2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4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朝阳负担受理费6306元,被告潘华负担受理费2289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许朝阳已预交的受理费2289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