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佛山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确保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能享受更好的医疗救助待遇和医院优惠减免,现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主要救助措施通告如下。
一、门诊医疗救助
1、免收门诊基本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凭《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和《低保临界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病历费。
2、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因患门诊特定病种疾病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
二、大病医疗救助
1、免收住院押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凭《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和《低保临界证》免收住院押金。
2、住院首次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不低于90%,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年度报销最高限额调整为1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为100%。
3、住院二次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单次个人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住院首次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给予不低于80%的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3万元。
三、关于医疗救助结算情况说明
1、由于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和住院二次医疗救助是新增项目,市民政局正积极与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协商将其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具体时间待定。在新增项目纳入“一站式”服务系统之前,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持广东省医疗费用票据和特定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到户籍所在村(居)办理报销手续。
2、由于我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尚未与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系统对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到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请持广东省医疗费用票据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回户籍所在村(居)办理报销手续。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市和各区民政部门联系方式:
佛山市民政局:83330239;
禅城区民政局:82345557;
南海区民政局:83330353;
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2831121;
高明区民政局:88666899;
三水区民政局:87711061。
佛山市民政局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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