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槎一企业直接排放废气逾期不改罚12万元
废气没经过治理直接排放,被勒令整改后拒不执行,最终被强制罚款12万元。日前,禅城区环城局(环保水务)张槎分局联同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辖区一不执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执行。
去年9月,张槎环保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张槎三路某电路板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该厂就投入生产。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印刷废气未经治理就直接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也对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
鉴于此,禅城区环城局(环保水务)张槎分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处理,并于同年12月作出停止生产和处以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然而,大半年过去了,直到今年4月,该电路板厂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书面催告仍未如期缴纳罚款和停止生产。因此,张槎环保部门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要求该厂停止生产,以及缴纳罚款本金6万元和加处罚款6万元,共计12万元。
5月29日上午,禅城区环城局(环保水务)张槎分局联同禅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来到该电路板厂,根据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目前,该厂已经停止生产,车间内的生产设备已经基本搬清,该厂负责人正组织人员对厂房进一步清理。
据介绍,根据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据悉,今年是佛山的“环保法治年”,也是张槎环保部门推行服务、执法双结合的一年。在注重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同时,面对违法企业张槎环保部门也绝不手软。张槎环保部门呼吁广大企业主,请按要求配套防治污染的设施,勿以身试法。(来源:广佛都市网-珠江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