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环境污染入刑门槛降低
区环保部门组织企业学习相关司法解释 |
记者蔡闻佳 通讯员谢国晖报道: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近日,高明区环保部门组织全区相关企业学习“两高”司法解释。 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施行,进一步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 为及时向社会及企业传达解读《解释》,近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组织全区相关企业学习《解释》。据初步统计,2012年高明转移处置危险废品的企业数量共有78间,转移处置危废量约13597吨。 虽然该项工作在高明执行较好,但在《解释》出台之后,区环保部门表示将全面启动核查,开展区内危废产生单位的筛查工作。 “我们将采取一些措施,例如定期检查危险废品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危险废品转移计划报批;以及加强危险废品监控力度。”区环保部门表示,将在危险废品产生源、贮存场所以及厂区进出口设置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做到实时监控,并要求所有列入涉重金属和金属行业整治名单的企业于8月15日前完成视频安装工作。 “接下来我们也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区环保部门表示。 解读 结果认定变行为认定 记者了解到,此次《解释》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解释》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以前往往要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现在只要有这行为,就可直接认定犯罪。” 此外,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入刑门槛大大降低 除了从结果认定到行为认定的转变之外,新的《解释》明显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的门槛。 《解释》规定: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而按照2006年的司法解释,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 事实上,除了对企业违法行为降低入刑门槛外,对主管部门的渎职行为也有规定。例如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环保部门亦要追责。 阻挠执法从重处罚 取证难、执法难是环境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不过此次最新的《解释》,则给予执法部门更多信心。《解释》规定: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情形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另外,按照规定,处理危险废物必须交给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品,严重污染环境的,将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这是企业最容易犯错的地方。”区环保部门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