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我区管道液化石油气两部制气价标准的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我区管道液化石油气
两部制气价标准的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和佛山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07〕87号)的要求,在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同时,我区将对管道燃气实施两部制气价管理办法。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我局决定向社会公布佛山市三水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方案、社会中介对佛山市三水燃气有限公司的评估意见以及我局的初审意见。
一、佛山市三水燃气有限公司申请的两部制气价标准
1、容量气价: 1603.8元/户;
2、计量气价:计量基价4.66元/米3+实际进货价;
3、户内初始配置设施工料费:1428.85元/户;
4、立管配置设施工料费:480元/户。
二、社会中介评估意见
1、容量气价:其中容量基价:居民1303元/户;
2、计量气价:计量基价3.48元/米3+实际进货价;
3、户内初始配置设施工料费:903.76元/户;
4、立管配置设施工料费:按实际用量结算。
三、物价局初审意见
1、容量气价:其中容量基价:居民1100元/户,公福用户按容量基价的1:1.1比例协商确定,工商用户按容量基价的1:1.25比例协商确定;
2、计量气价:计量基价3.40元/米3+实际进货价。公福用户、工商用户按与居民1:1.25的比例协商确定;
3、户内初始配置设施工料费:居民900元/户,公福用户、工商用户按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合理计算,协商确定;
4、街道管(含庭院管、立管)配置设施工料费:普通用户指导价不超过500元/户,电梯高层、别墅、公福、工商等用户根据实际工程量按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计算协商确定;
5、对旧用户实行优惠:2006年12月26日前报装管道燃气的旧用户每立方米燃气优惠0.10元,优惠期1年;
6、对报装使用管道燃气的低保户的实行优惠:免收容量气价、街道管(含庭院管、立管)配置设施工料费,计量气价格按销售气价的80%计收。
欢迎社会各界于2007年12月10日前通过电话、信函、传真及电子邮件的形式,从兼顾燃气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备注:
1.户内初始配置设施工料费:计量表、总阀各一个,架空式DN15镀锌组管12米,拷克2个,胶管3米,预留燃具连接端口2个。
2.气价计算公式
两部制气价=容量气价+计量气价
容量气价=容量基价×(户月均用气量×12×20.5)
容量基价=年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含设备贷款利息,下同)÷年设计供气能力
燃气管网专用设备年折旧费=〔燃气管网专用设备原值×(1-4%)+管网专用设备贷款利息〕÷20.5年
生产用房年折旧费=〔生产用房原值×(1-3%)+建造生产用 房贷款利息〕÷35年
计量气价=计量基价×实际用气量
=气源成本+计量基价
计量基价=(成本费用总额-固定资产折旧额+利润+税金)÷年实际供气量(不少于设计供气能力的60%)
***:我区拟定管道液化石油气两部制气价标准参考的其他资料:佛价[2007]31号、佛价[2007]101号
联系人:植锦方
联系电话:0757-87702626
传 真:0757-87732240
电子邮箱:jgglg@ss.gov.cn
地 址: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二街九座
邮政编码:528100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佛价〔2007〕87号
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
为贯彻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停止收取初装费后,对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价格管理
(一)市政管网、庭院管及户内设施。建设规划红线外,由燃气企业出资建造的市政管网设施费用计入供气成本。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费(庭院管网及户内设施)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中庭院管网建设费用,由燃气企业与房地产业开发企业按省工程造价计算方式和实际工程量双方协定。户内设施初始配置统一为:计量表、总阀各一个、架空式DN15镀锌组管12米、拷克2个、胶管3米、预留燃具连接端口2个。
(二)价格定价形式。终端用户销售气价实施容量气价加计量气价的两部制定价形式。计算方式为:
两部制气价=容量气价+计量气价
容量气价=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
容量基价=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含设备贷款利息,下同)÷年设计供气能力
计量气价=计量基价×实际用气量
计量基价=(成本费用总额-固定资产折旧额+税金+利润)÷年实际供气量(不小于设计供气能力的60%)
(三)容量气价及相关费用的交付方式。根据新建商品房和旧城区民用户报装客观条件不同,及工商企业用气量差异大、投入供气设施要求不同的实际情况,容量气价及相关费用按以下方式收取:
1、新建小区的容量气价和庭院管网及户内初始配置设施的费用体现在售房价内,业主购房时不另交费用。
2、旧城区及没有配套建设供气设施的商品房住户报装,由用户直接与燃气企业结算。其中容量气价由用户选择一次性交纳或在1年内分2次以上收取。选择一次性交纳可适当优惠10%。街道管(庭院管)部分,在事前公告的前提下,由燃气企业根据实际工程量,按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费用后由所在区域的用户共同分摊。户内设施初始配置费用按各区制定的收费标准由用户支付。
3、民用以外其他用气的容量气价,由燃气企业按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与用户商定。
(四)两部制气价和户内初始配置设施的收费标准,由区燃气企业提出方案,经区物价局审核并依照有关价格听证程序报我局备案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户内设施超出初始配置或更改的收费标准,由区燃气企业提出方案,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执行。
(五)价格管理权限与方式。管道石油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依照两部制定价形式,按定价程序举行听证后制定本区具体销售价格;管道天然气试行价格期满后,按照我市资源整合逐步实现“同期、同网、同城、同价”的发展方向,由市气业集团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按定价程序举行听证后重新审定价格。
二、各区制定对旧用户和低保户优惠措施
1、停止收取初装费后,在新用户执行新价格的同时,对旧用户的用气价格在政策过渡时期实行适当优惠。全市统一优惠期为3年,同时对低保户报装免收容量气价和街道管(庭院管)的费用,用气价按计量气价气价80%计收。有关具体优惠措施由各区制定。
2、优惠期内因成本变化调整销售价格时,各区根据市调整后的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区属调整后的管道石油气价格,按本区制定的优惠价差重新公布新用户气价和旧用户优惠气价以及低保户用气价。
三、建立管道天然气燃气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管道燃气已进入市场商品化的阶段,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政府在经济上增强对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控能力,我市将建立管道天然气燃气价格调节专项基金制度。
四、认真做好政策过渡期的价格安排和宣传工作
为使燃气价格政策平稳过渡,在新旧燃气价格机制转换的过渡期内,应按以下要求做好价格安排工作:
1、各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在未有制定两部制气价前,管道燃气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制定两部价后,管道天然气新用户在试行价期满前暂按3.85元/立方执行,旧用户在试行价内根据各区制定的优惠价差适度下调;管道石油气新用户执行区定新价格,旧用户在新的价格内根据各区的优惠价差适度下调。
2、优惠期满后,民用管道天然气按同一管网、同一气源、同一时期的原则,全市执行统一计量气价,未实现同一管网、同一气源的继续按属地原则管理。
3、我市实施两部制气价,是对现行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进行新的改革和尝试,在执行中请各区物价局和各燃气企业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并注意收集整理各方意见,及时向我局反映,以利于今后科学定价和制定全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
以上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燃气 价格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周天明常务副市长,周文副秘书长,市
政府办,区政府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佛价〔2007〕31号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
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规定,从2006年12月26日起,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此前已交付费用及签定购房合同的按原标准(合同)执行,燃气企业已收取的初装费不再退还;2006年12月26日以后用户与房地产企业或燃气企业签定合同为无效合同,已缴交了初装费的应予退回。今后任何单位也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
二、鉴于我市各区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标准不一,涉及面较广,停止收取该项费用后对新旧用户用气价格等有关问题,我局正开展专项调研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批准后方予公布实施。
三、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后,在未有制定具体相关实施细则前,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暂维持现行水平不变。
四、实施细则制定后,试行期满的管道天然气价格,由市按定价程序制定全市统一销售价格;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拟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七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石油 价格 管理 通知
抄送:周天明常务副市长,市人大办,市府办,市发展和
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
分局。
佛价〔2007〕101号
关于印发我市管道燃气实施两部制
价格管理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
现将市物价局2007年5月16日在三水区召开的管道燃气实施两部制价格管理专题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区按照会议要求,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研究部署落实相关工作,以确保管道燃气两部制价格按期顺利实施。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燃气 价格 管理 纪要 通知
关于管道燃气实施两部制
价格管理专题会议纪要
为做好停止收取燃气初装费后实施两步制气价的相关管理工作,我局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意见,结合省物价局有关城市燃气价格管理的要求,于2007年5月16日,召集各区分管燃气价格的物价局长、业务科长在三水区召开了专题会议,时间一天。会议讨论和拟订了全市实施两部制气价的定价原则、管理措施和两部制气价测算的具体数据与操作方式。现将有关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统一制定两部制气价管理政策和定价原则
会议议程分两部分进行,上午由佛山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长李干才主持,李科长首先传达了全省燃气价格管理会议的精神,介绍了全省停止收取初装费后目前各市相关工作的基本情况和进度。他提出:停止收取初装费后如何制定新的燃气价格管理机制,是当前物价工作一项重要的新课题。目前我省没有现成可参考的模式。强调改革和尝试新的燃气价格机制,必须要各区统一认识:一是要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勇于改革创新,以认真务实的作风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制定政策要有利于城市燃气建设发展和顾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三是燃气企业的合理成本要通过价格新机制予以补偿。这是价值规律在燃气价格管理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改革完善我市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四是价格政策必须要充分考虑社会弱势群体,切实体现对低保家庭的优惠。最后李科长提出,本次会议讨论实施两部制气价的内容既有政策原则,也有具体操作要求,请各区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为今后制定全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打好基础。接着各区就我局提出的有关停止收取初装费后实施两部制气价的定价形式、管理权限、定价程序、优惠措施等过渡期内的政策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修改。各区一致认为:会议提出两部制气价的定价和管理原则是可行的,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制定统一的价格政策有利于加强管理和规范价格行为,更有利于今后整合全市燃气资源和实现同城同价。会议确定,对讨论通过的有关实施两部制气价的政策原则,应尽快发文执行,具体测算等技术操作问题则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下发。
二、讨论修改实施两部制气价的具体细则和操作方法
下午各区重点对有关供气成本审定与销售价格总水平、资产权属界定与两部制气价、用户界定与合同效力、容量气价与优惠措施、基础数据确定与测算方式等具体操作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经修改达成以下共识:
(一)关于供气成本审定与销售价格总水平
1、供气成本和经营费用的审定。供气成本包括气源成本、供销差(损耗)、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直接工资以及计入供气成本的其他直接支出。其中气源成本价格按照各批次的进价加权平均核定,天然气供销差率暂按不高于4%计算。修理费率暂按固定资产原值2%内核定。经营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各项间接费用。企业人员工资可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电力、燃气及供水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及劳动部门有关规定计算。管理费用分摊,若企业从事多种经营的,管道气分担的公司管理费用,可合理选择不同业务运营的资产比例、人员工资比例或不同业务的收入比例等方法之一分摊计算。燃气企业维护管理终端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及其之前设施发生的折旧费、修理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与强制检定等支出列入经营成本,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具体核算方法按***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销售价格的税金与利润。税金(含附加税费)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政策缴纳;经营利润暂以燃气企业净资产额5-8%计算。
3、销售价格总水平与分类价格。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划分为居民及其他两类。分类比价居民用气为1,其他用气为1:1.2。在审定管道燃气分类价格时,分类价格按销售比例计算后的价格综合总水平,应与按总成本核定的销售价格总水平基本一致,以体现价格政策在维护生产与消费两者合理利益的原则。
(二)关于资产权属界定与实施两部制气价的有关问题
1、固定资产权属问题。企业固定资产和企业净资产涉及今后定价及企业利益问题,不论确定何种价格形式,管道燃气价格需通过审计,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净资产值确定后方能重新审定燃气价格。从有利于我市燃气企业发展,燃气企业收取的初装费或容量气价,用于市政管网供气设施,(建设规划红线外的管网设施等)暂划入企业固定资产。今后省有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2、关于实施两部制气价的计量气价问题。两部制气价,分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两个部分。其中容量气价是指补偿固定资产折旧的气价,计量气价是用于补偿运营成本。按政策规定,实施两部制价格,固定资产折旧已体现在容量气价中取得合理的补偿,制定计量气价应适当扣除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同时燃气企业的经营利润已从现行的成本利润率改按企业净资产计算。因此,管道燃气实施两部制气价后,现行的单一销售气价,若在进货价格和运营成本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实施两部制气价后,销售价格要作适度调整,现行的单一销售价格不等于两部制气价中的计量气价。
(三)政策过渡期内报装收费和新用户的界定及相关合同问题
1、政策过渡期内报装收费。各区在公布实施两部制气价前,可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房地产企业和用户报装管道燃气的临时收费标准。临时收费标准中的容量气价(指市政燃气管网专用设备、生产用房的折旧)和户内设施金额为量化值,庭院管、(街道管)按实际工程量计收。公布实施两部制气价后,容量气价和户内设施的费用按本区公布的标准多退少补。
2、新旧用户的界定。新用户指在各区未公布实施两部制气价前的过渡期内,已按本区临时收费标准申请报装的用户以及各区公布实施两部制气价后申请报装的用户;旧用户指按原初装费标准交付费用的用户。
3、相关合同问题。2006年12月26日前(不含26 日),用户已交付费用或与燃气企业、房地产企业签定的合同及房地产业与燃气企业签定的合同,按原合同执行。燃气企业、房地产企业按合同计收的费用不再退还。
(四)关于容量和计量气价测算问题
1、统一测算基础数据和口径:
(1)容量基价。容量基价的固定资产折旧包括市政燃气专用管网设施、生产用房和贷款利息。燃气专用管网设施折旧年限为20.5年,残值率为4%。生产用房折旧年限为35年,残值率为3%。容量基价的年固定资产折旧费按年设计供气量分摊计算。
(2)计量基价。以年专用管网设施、生产用房和利息之外的成本费用,加上税金、利润的总和为基数,按年实际售气量分摊计算。
(3)属财政投入的燃气设施,不纳入测算企业容量基价的固定资产范畴,可计提修理费,列入经营(间接)费用,体现在计量基价内。市政燃气专用管网设施、生产用房以外的非生产用房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计入计量基价,其折旧摊销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4)石油气月户均用量为7立方米,天然气按1:2.8计算为20立方米,按居民使用管道燃气20.5年计算容量气价。
2、燃气企业提供的规划投资总额(固定资产)、年设计供气能力、净资产及各项经营费用等相关资料,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才能作为两部制价格测算的有效依据。计算市政燃气管网专用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要与计算每户容量气价的燃气使用时间要求相一致。
3、容量基价测算方式:
(1)容量基价按运营期长短分别测算。禅城、南海两区管道燃气运营较早,原收取初装费的时间长,标准也较其他区高,前期提取的折旧已计入成本,并通过原执行的单一销售气价得到一定的补偿,计算容量基价的折旧费应适度冲减。顺德、三水、高明区管道燃气运营较迟,可按设计规划的固定资产投资原值测算容量基价。
燃气管网专用设备年折旧费=[燃气管网专用设备原值×(1-4%)+管网专用设备贷款利息] ÷20.5年
生产用房年折旧费=[生产用房原值×(1-3%)+建造生产用房贷款利息]÷35年
容量基价=燃气管网专用设备年折旧费(含生产用房)÷年设计供气量
每户容量气价=容量基价×(户月均用气量×12×20.5年)
4、计量基价测算方式:
计量基价=(成本总费用-燃气管网专用设备年折旧费-生产用房年折旧费+税金+利润)÷年实际供气量
对初始运营的企业,测算计量气价要注意与周边价格水平和其他燃气比价合理衔接,当实际年供气量较低,理论计量气价测算值偏高时,可对规模效益作必要的合理调整。
(五)旧用户管道燃气优惠价格测算
1、数据要求
(1)原初装费含市政管网、庭院管网、户内标准配置设施。原初装费如分高、多层两个标准的,可按本区平均测算。不分高、多层的可按实际计算。
(2)为使各区测算口径一致,物价部门原只审定市政管收费标准的,可选择由市政管供气的小区,按其庭院管和户内初始配置设施的投入进行合理测算。
(3)管道石油气按户月均用量7立方米计算,管道天然气与石油气热值比按1:2.8折算。
(4)优惠期按3年计算。
2、测算
(1)户优惠差价=原初装费标准-(本区公布容量气价+本区平均庭院管道收费标准+本区公布户内设施收费标准)
(2)每立方优惠价差:
管道石油气=户优惠差价÷(7立方米/月.户×12×3)
管道天然气=户优惠差价÷(7立方米/月.户×2.8×12×3)
(3)到户优惠价:
到户优惠价=计量基价-每立方优惠价差
3、例试(假设值)
(1)户优惠总差价:
原初装费3200元—本区公布容量气价1100元-庭院管平均收费标准700元-户内标准配置设施933元=467元(户优惠总差价)
(2)每立方管道石油气到户优惠价差:
467元÷(7立方米/月.户×12×3)≈1.85元/立方米
(3)每立方米管道天然气到户优惠价差:
467元÷(7立方米/月.户×2.8×12×3)≈0.66元/立方米
(4)到户优惠价:
到户优惠价=计量基价-相应气源单位优惠价差
优惠价差若经成本价格审核后,对旧用户确无优惠空间时,从有利于燃气两部制价格政策平稳过渡和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人性化考虑,对旧用户也应作适度的优惠。
三、会议明确的其他问题
会议还对小区瓶组供气优惠价格和容量气价征税问题进行了讨论,讨论结果如下:
(一)小区瓶组供气不具代表性,优惠价格问题,可根据其投资、气源及价格有别于市政管供气的实际情况,由各区自行确定此类型的优惠价格。
(二)对实施两部制价格后容量气价涉及的纳税问题,会议认为,容量气价征收增值及附加不尽合理。理由是:
1、企业收取容量气价(固定资产折旧),只是对合理成本支出的补偿方式,政策也规定容量价不计算利润,不存在增值问题。容量气价与包含利润的计量气价在概念上有所区别。同时,燃气企业固定资产结构复杂,其进项税如何计算和抵扣也没有具体政策规定。
2、企业在容量气价没有增值的情况下缴纳的税费,所增支的成本将转移到用户身上,加重了市民的经济负担。
基于上述情况,会议提议由市物价局负责与省局沟通,同时向税务部门和市政府反映,申请免收。若不能免收,应建议税务部门考虑制定容量气价(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率,以减轻市民的经济负担。
会议由李科长作会议小结,他提出,鉴于两部制气价是燃气价格新机制的改革和偿试,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切实做好成本价格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安排价格。并强调各区在方案上报区政府前,必须先报市局备案。最后梁英志局长作讲话并提出几点要求:
1、燃气价格是重要的商品,已备受社会关注。尽快制定实施两部制气价是当前物价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各区要迅速将会议的内容向区政府汇报。
2、抓紧部署制定方案,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成本审理工作,为今后科学制定全市天然气的计量价格提供依据。同时强调,制定天然气全市统一计量基价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的程序实行价格听证。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在管理权限内制定的管道燃气容量基价和管道石油气的计量基价,由于时间紧逼,且处尝试阶段,可采取试行价格的方式进行,但必须经过严格的成本审理,并通过网上、报刊、电台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拟定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3、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两部制价格方案必须充分考虑低保家庭的经济负担,制定相应的优惠措施。
4、各区要加强业务沟通,要在认真审核各项成本数据的基础上,注重信息交流,做好沟通平衡工作,并务求在7月底前完成制定两部制气价工作。
参加会议人员:
梁英志 李干才 麦衍焯 郑 维 曾宪才
徐巨成 甘沛楷 冯志强 颜惠能 罗碧江
黄伟球 植锦方 严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