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临时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南澳县国土资源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临时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报批、节约集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施工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上述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2)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全文
4.《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全文
5.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全文
三、实施机关
南澳县国土资源局。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五十七条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第三十七条 |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 | 全文 | |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 全文 | |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 | 全文 | |
必要条件 | 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 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报批、节约集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施工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上述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2)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2、 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表1:
表1 临时用地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电子版 |
1 | 临时用地申请书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 无 | 1 |
| 纸质 |
2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或核准、备案)文件 | 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红线图6份 | 1 | 纸质 |
3 | 土地复垦方案书面报告 |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申请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有土地复垦义务的,同时提交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报告。 | 验原件 | 1 | 纸质 |
4 | 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取土、取石的,提交采矿许可证 | 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验原件 | 1 | 纸质 |
5 |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 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坐标文件。 | 验原件 | 1 | 纸质 |
6 | 申办用地单位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个人的身份证、法人委托 (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 | 0 | 1 | 纸质 |
7 | 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 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 | 无 | 1 | 0 | 纸质 |
8 | 特殊情况办理时必需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文件 | 无 | 0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七、许可收费
收费环节 | 审查、证件制作与送达 | ||||
缴费地点 | 工行南澳支行 | ||||
缴费时间 | 批准之日起30日内 | ||||
缴费方式 | 非税收入 | ||||
收费项目 | 项目名称 | 地价款 | |||
收费主体 | 南澳县国土资源局 | 收费性质 | 国土基金 | ||
收费标准 | 《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 | ||||
收费减免情形 | 无 | ||||
收费依据 | 依据名称 | ||||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 | |||||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临时用地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南澳县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523)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临时用地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九、许可服务
1.受理地点
地址: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中段国土大楼南澳国土资源局窗口
电话:0754-86812806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咨询
(1)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54-86812809
网上咨询: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523
(2)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 24 小时内回复
3.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754-86812806
网上查询: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523
4.法律救济
实施机关 名称 | 投诉 | 监察机关名称及电话 | 申请行政复议的机构 名称及电话 | 提起行政诉讼的机构名称及电话 |
南澳县国土资源局 | (1) 南澳县国土资源局投诉电话: 0754-86802569 | (1)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 电话:0754-12345
(2) 南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室 电话:0754-86812807 | 汕头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点: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办公楼受理窗口; 电话:0754-88179252 | 汕头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电话:0754-88933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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