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庄镇首次启动司法确认程序高效调解工伤纠纷
9月3日,禅城区法院南庄法庭首次为南庄镇综治办、司法所调处的一宗工伤纠纷案件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至此,历时近2个月、先后进行5次调解的工伤纠纷案件得到妥善调解。
今年以来,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南庄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协作发展,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最大限度降低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南庄司法所按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这次首次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初步实现了让当事人走进一扇门,就能办结从纠纷受理到司法确认所有事项,大大减轻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效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这也是南庄镇积极探索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成果。
为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南庄司法所多渠道开展调解员培训工作。一是开展调解业务培训班,邀请南庄法庭法官向村居调解员讲授司法确认工作意义、司法确认内涵与程序、受理范围、管辖权、费用等专业知识,让调解员充分了解司法确认的权威性、便捷性、无偿性,为建立诉源治理联动机制奠定基础。二是加强日常业务宣传和指导,在南庄镇诉源治理人民调解微信群中定期发布司法确认相关法律法规及注意事项,强化调解员司法确认意识,要求其在调解成功后,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相关规定并记入调解笔录。同时,制作和派发《司法确认须知》,详明司法确认所需材料清单及注意事项,积极引导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南庄司法所积极探索打造政府、村、法院互联互通平台,与法院、派出所、村居委会建立了良好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绿色通道,确保各项工作畅通无阻,方便、快捷、高效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私人订制”法律服务。同时,积极与法院诉调庭和立案庭衔接联动,在南庄司法所设流动法庭,开展现场办公,让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走近群众、服务群众。
为进一步完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南庄司法所努力开展多样化便民服务,为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服务,全方位开通司法确认绿色通道,简化申请程序,对当事人的人民调解协议当场确认,不收取任何费用,让群众不出家门便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广大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深受群众好评。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法律效力确认的制度。《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按照颁布的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管辖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程序的启动
1.前提——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
2.启动——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特别注意:不得委托代理人。
3.申请的时间
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4.立案条件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2.确认身份关系的;
3.确认收养关系的;
4.确认婚姻关系的。
(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4.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6.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7.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五)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收取任何费用。
对人民调解组织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必须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在程序上合法,其内容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人民调解协议因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这无疑对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而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最直接的肯定,可以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维护人民调解员的公正形象。对当事人而言,通过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然后申请司法确认,不但省钱,而却省时,避免了不必要的诉累,也能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
(来源:南庄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