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法律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法律审查若干规定》业经2005年8月25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
法律审查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区政府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施政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市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审查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重要决策出台前必须先进行法律审查。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区政府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或分析意见,供区政府作出决策时参考。
第三条 法律审查的重要决策范围是:
(一)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促进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
(二)全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建设项目;
(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处理国有、集体资产所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是否必须进行法律审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提出,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决定。
对区政府讨论、决定其他重要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区政府法制机构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对重要决策措施需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按《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并遵守有关工作规程,履行相应职权。
第五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查,一般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法律审查或分析意见报区政府。特别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决定进行法律审查的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前款“受理之日”指区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承办部门拟草的书面决策方案及其说明和决策依据材料之日。未附送方案说明或依据材料的,以补齐相关材料之日为受理日。
第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要决策时,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就该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查的情况向会议作说明。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查:
(一)是否与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相抵触;
(二)是否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一致;
(三)是否与我区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四)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问题;
(五)是否存在不适当的问题。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开展下列法律审查工作:
(一)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二)收集有关的资料。包括:关于该重要决策的基本情况;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情况;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进行法律审查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重要决策方案的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区政府法制机构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但法律审查的受理时间以收到正式报送的书面决策方案为准。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查,可以依法要求方案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第八条第二项中规定的有关资料,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