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一季度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以案释法案例
一、基本信息
(一)行政相对人及其证照信息:林**
(二)案件名称: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
(三)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地种植了面积约2亩的草莓。2018年3月19日15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9种农药,其中有7种在标签上明确规定了使用范围,另外2种是除草剂。现场的9种农药分别是1.8%阿维菌素乳油、10亿PIB/毫升苜蓿银纹夜蛾核形多角体病毒悬浮剂、0.3%四霉素水剂、2%春雷霉素水剂、20%嘧霉胺可湿性粉剂、80%福•福锌可湿性粉剂、60%丁草胺乳油、68.75%噁酮•锰锌水分散粒剂、200克/升草铵膦水剂。我局执法员就农药使用情况、农药来源等问题进行了询问,发现在2018年2月中旬,当事人将应当使用于黄瓜的20%嘧霉胺可湿性粉剂(该产品标签信息:有效期至2019/01/08;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40568;商标为腐霉胺(TM);生产企业为山东信邦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规格为100克/包;登记作物为黄瓜)使用在草莓上防治病虫害;在3月10号,当事人将应当使用于十字花科蔬菜的1.8%阿维菌素乳油(该产品标签信息: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17/03/06/;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83885;商标为金农脱钙剂(TM);生产企业为广州市金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规格为1000ml/瓶;登记作物为十字花科蔬菜)使用在草莓上防治病虫害。在被告知该行为具有危害性后,当事人主动销毁了涉案草莓。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深鹏经服罚字〔农药〕第1号
(五)处罚事由: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
(六)处罚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2.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
(七)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八)处罚时间:2018年4月27日
(九)处罚部门:深圳市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
二、案例的普法释法意义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出台,其目的是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本案当事人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违法事实典型,勘查技术先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执法程序正当,裁量标准准确。以此案例普法释法,一是对社会经营主体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让市场主体对类似的案件作出合理的预期,从而加强自身的管理,规范自身的经营,形成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二是提升监管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取得当事人的配合,及时销毁受影响产品消除影响,接受处罚,维护了市场的健康稳定,有效提升了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