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医药物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新区医药物资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医药物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试行)》并经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医药物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试行)
大鹏新区公共事业局
2016年7月15日
(联系人:卢若翩,联系电话:28333671)
深圳市大鹏新区医药物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新区医药物资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医药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药物资应急供应,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本预案适用于新区范围内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药物资储备供应应急工作。
二、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新区公共事业局医药物资储备供应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医疗卫生单位医药物资储备供应的规划、组织、管理与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新区公共事业局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新区公共事业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新区公共事业局卫生科科长担任;成员由承担医药物资储备供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卫生科,主要负责新区医疗卫生单位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及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卫生科科长兼任。
(二)承担医药物资储备供应的单位
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区卫生监督所、葵涌人民医院、新区妇幼保健院、南澳人民医院。
(三)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市、新区下达的医药物资储备计划。
2.依照上级下达的调用通知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所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供应。
3.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医药物资储备、调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的管理工作。
4.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5负责对从事医药物资储备供应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事医药物资储备供应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6.负责医药物资储备供应的职能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调度机制,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调度及时。
7.执行有关医药物资储备供应工作的其他规定。
三、医药物资计划管理
(一)新区药品储备供应主要是为应对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储备所必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二)每年年初,各承担医药物资储备供应的单位制定年度药品储备计划,并报医药物资储备供应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要报医药物资储备供应保障领导小组同意确认后方可变动或调整。
(四)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充。
四、医药物资储存管理
(一)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质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供应任务的单位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在非灾情、疫情多发季节,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其中,每一品种不得低于该品种计划量的50%,但对非常规性的急救解毒药品必须保证100%的储备量。
(二)建立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储备、出库复核制度,加强首次储备药品的审验和管理。
(三)负责医药物资储备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及时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医药物资供应管理
(一)药品储备供应原则。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药品储备时,经医药物资储备供应保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动用医药物资储备。
(二)药品储备供应程序。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的地区原则上应就地自行组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确需动用新区药品储备的,按有偿使用原则申请调用。
(三)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在供应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和供应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医药物资储备供应保障领导小组,由医药物资储备供应保障领导小组通知供应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四)承担医药物资储备供应任务的单位,应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将值班安排报医药物资储备供应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监督与检查
(一)由医药物资储备供应保障领导小组对医药物资储备供应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医药物资储备供应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急救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医药物资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附则
本预案由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待上级相关单位出台市级医药物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后,再行修订和完善。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