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092号(深圳市宝安区公明林茂兴五金制品加工厂)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092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公明林茂兴五金制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08150639A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23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第一排第九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工业废水经处理后从总排口排出厂外,执法人员在总排口处采集了水样。2017年5月26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GHJ2017/SH135)显示,总排放口水样中总磷为4.76mg/L,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总磷为1.0mg/L),超标3.76倍。2017年6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1031号),责令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017年6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水样达标。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监测报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视听资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排污许可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执、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06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17年7月19日你单位在深圳特区报A11版刊登公开道歉承诺书。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第五章§5.2.2裁量标准特别控制区-超过规定标准1倍以上-B类污染物及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壹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8月24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