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龙华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8年11月26日,龙华区财政局(国资委)印发了《深圳市龙华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的意义
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计八章四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投资监管职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及附则等内容。
本法第四章对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1.对自有土地或物业实施自主开发建设或自主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内部投资合作项目:(1)单项投资额不足 3000 万元的,由直管企业审定;(2)单项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0 万元的,由直管企业审定,报区国资委备案;(3)单项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不足 1 亿元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投资方案,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审定;(4)单项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投资方案并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2.其他投资项目:(1)单项投资额不足 1000 万元的,由直管企业审定;(2)单项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不足 3000 万元的,由直管企业审定,报区国资委备案;(3)单项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0 万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投资方案,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审定;(4)单项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投资方案并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对其他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