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汕头市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汕府办〔2015〕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粤府〔2015〕3号)、《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粤发改投资函〔2015〕376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发布《汕头市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目录(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对按照国家和省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最新版本)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省规定的程序办理。除按规定属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项目,以及由市、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规定的企业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以及国家和省规定适用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二、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建设项目须提供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部门审查意见作为项目核准的依据,依法须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的,还须提供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属于《***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规定的新增产能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四、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重大项目在核准前,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依托各级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平台,使用全省统一标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完成。
五、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实行分级管理。跨区域项目和需要市协调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区(县)行政区域内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属地在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高新区、保税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和濠江区政府按市授予区的管理权限负责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办理不属于本级权限内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将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或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七、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各地、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项目要实施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强投资项目统计,由各区(县)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清单实行月报制度,于次月5日前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目录将根据国家、省管理目录调整和我市实施管理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通知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头市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目录(试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相关***:
sfb2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