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村务公开工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记者周敏,实习生谢彦权5月4日在汕头特区晚报报道:《条例》为省内地级市首部,7月1日起施行,群众关心热点 村里重大事项须向村民公开,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停发相关责任人补贴
日前,《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汕头市村务公开工作正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同时,该《条例》也是广东省内第一部地级市层面制定的村务公开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村民自治法律体系。
近年来,汕头市坚持把加强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廉政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村(居)民自治的重要举措来抓,围绕实现村(居)管理制度化、运作规范化、决策科学化、监督民主化的目标,从健全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加强督促检查等方面抓落实,积极推进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条例》在立法上既贯彻了上位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又注重结合汕头地方实际,扩大了法规的适用面,避免了“覆盖不全”情形的出现。将村务公开的事项归纳为十九项内容,其中既有贯彻上级相关规定的内容,也有结合我市实际认为需要纳入公开的内容,如“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分工情况”、“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方案”、“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抚等享受抚恤补助对象的申报、复核、批准情况”等,并规定“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村务事项,在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不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公开”,扩大了村务公开的适用性,有利于将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事项向村民公开,真正接受群众监督。《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可以停止发放相关责任人财政补贴”的规定,把发给村委会成员的财政补贴与落实村务公开责任直接挂钩起来,不仅体现了财政资金的绩效原则,也有利于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还可以避免一些村委会成员因“罢免难”而得不到有效惩处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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