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汕府〔201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1年4月1日市政府第十二届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市政府令第124号发布,2011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实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既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也是对多年来我市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经验的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打造服务政府、法治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建设幸福汕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急事、要事,抓紧抓好抓出实效,把《规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制。要把贯彻落实《规定》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规定》贯彻实施的领导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成立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地、本部门的行政程序建设工作;行政首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对贯彻实施《规定》负总责;要明确牵头机构和责任人员,明确工作进度,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
(二)制定措施,分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规定》的实施意见、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要求,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确保《规定》得到全面正确执行。要创办典型示范单位(机构),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积极创办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
(三)注重制度建设,以创新的精神做好工作。要抓紧制定和完善《规定》的配套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全面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程序的制度环境。对贯彻落实《规定》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进规范行政程序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四)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发现《规定》贯彻中存在的问题,查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确保《规定》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同时要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监督机关切实履行职责,并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特别是政府法制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贯彻执行《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三、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贯彻落实《规定》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积极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1、加强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好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规定》的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局及各地各有关单位。
2、深入开展培训。2011年下半年,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其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培训;各区县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区县政府组织的培训。责任单位: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相关单位配合。
(二)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1、确立重大决策事项和量化标准。依照《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在上述范围内依法确定。责任单位: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法制部门。
2、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提高行政机关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制度;对作出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一律举行听证。责任单位: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法制部门。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参照《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3、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智力支持,注重发挥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的作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在决策事项有关的专业性工作方面给予权威意见和建议。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专家库,专家的选择要具有均衡性和代表性。责任单位:市和各区县人事部门。
4、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和重大决策***反馈制度。决策机关应当通过***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决策机关。
5、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监督机关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决策行为,以及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和处分。责任单位:市监察局、人社局、法制局。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1、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机关在2011年5月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法制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和单位。
2、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维护法制统一。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制度,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法制部门应当对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况的,依据相关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或者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依法自行处理。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协调机制,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先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局。
(四)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程序
1、落实行政执法程序。自2011年5月1日起,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外,还应贯彻执行《规定》确定的行政执法程序的一般规定。行政执法依据要向社会公开,执法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及有关执法信息,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并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的听证程序进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责任单位:市各行政执法单位。
2、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全面落实《规定》确立的行政执法法定期限办结、限时办结、承诺办结、当场办理等制度,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和《规定》的要求,具体确定本机关每项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期限,于2011年底前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征求意见等内部行政事务,也要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事期限,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3、严格遵守证据规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各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定》确立的证据收集、举证责任、证据采信、违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规则,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归案。责任单位:市各行政执法单位。
4、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管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裁量权基准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逐步在我市全面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今后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相关单位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将作为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适当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法制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5、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的,应当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事项的统一、集中、联合办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联合执法。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减少执法层次。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的原则,认真落实《规定》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不断调整和规范本系统内部市、区县两级执法单位的职责分工。责任单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单位。
(五)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1、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以及《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信息公开功能和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答复。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经信局、信息中心、行政服务中心。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明确考核、评议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并根据考核、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经信局、信息中心及有关单位。
2、统一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公众网作为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区县、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经信局、信息中心及有关单位。
(六)不断完善和强化行政监督
1、完善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行政电子监察、行政执法检查、政府绩效评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单位行政行为的监督,不断改善监督效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完善行政效能投诉机制,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应通知其限期纠正;对逾期不纠正的,可以提出责令履行、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的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有监督权的机关也可根据《规定》,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改正、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处理决定。责任单位:市监察局、人社局、法制局。
2、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因不依法行使职权、行政主体不适格、违反法定程序等违法行政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人社局、法制局。
3、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程序实施中的监督作用。要利用我市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城市这一契机,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机构力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切实提高复议能力;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要认真做好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责任单位:市法制局、监察局。
(七)积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
1、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社会管理,优化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按照《规定》关于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执法、非行政许可类审批、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规划等特别行为以及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均应按程序认真落实,从制度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同时,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协调、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要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
2、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认真落实《规定》中有关职能管辖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规范所属工作单位的职能和管辖划分,在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应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健全单位间的协调配合机制,逐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管辖权争议解决制度,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之间,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关系,提高整体行政效能。责任单位:市编委办、法制局。
3、推动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方式,不断改善行政管理效果。同时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要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办公自动化和信息资源共享。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防范。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室、市经信局、法制局、信息中心。
4、积极探索实行政府绩效评估。要加强政府绩效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实行政府绩效评估,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责任单位:市监察局、人社局。
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我们一定要把《规定》学习好、落实好、运用好,为实现“十年大发展”和建设幸福汕头的目标,把汕头建设成为现代化港口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生态型海滨城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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