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壮大社区集体经济实力,提高社区居民收入,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发展,着力解决社区民生问题,根据社区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珠海高新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草案)》,现将草案公布,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于2017年6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如有意见请联系0756-3673703或189****6985.
珠海市高新区社区工作局
二○一七年五月五日
珠海高新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草案)
为壮大社区集体经济实力,提高社区居民收入,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发展,着力解决社区民生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和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引导社区集体经济合理配置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二、目标任务
根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依托、挖掘社区优势资源,科学谋划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思路,发展壮大社区集体经济,切实增强集体经济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实现社区集体经济持续平稳发展,不断提升社区居民生活水平。
三、主要内容
区财政设立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区社区局核准的项目内容及金额安排专项资金,结合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年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和当年实际资金需求在年中预算调整时予以调整, 2017年区财政安排预算2000万元,2018年区财政安排预算3000万元,2019年区财政安排预算5000万元。
专项资金使用及申报程序如下:
(一)资金使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项目前期费用、基础设施费用、贷款贴息、更新改造费用等。有关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或股民分红等开支。
1、新建集体物业。对新建符合相关标准、具有相应公共服务设施的集体物业,能够为入驻新型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改造提升。为提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自有厂房物业改造提升的积极性,推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旧厂房升级改造工作,在把好消防、质量安全关的前提下,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物业转型升级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1)对已经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的社区集体物业,支持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现有物业进行改造提升,改造后用于新型产业发展。对其改造建设费用、环境整治提升费用、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费用等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对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社区集体物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整改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办证费用补贴;
(3)对社区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在产业转型升级、更新改造等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生的拆迁安置补偿、厂房业主提前解除合同赔偿等,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产业转型升级、更新改造等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生的空置租金损失,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原租赁合同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程序。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申报需专项资金扶持的集体经济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模较大的还需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区社区局牵头组织国土、规划、建设、发改等部门进行评估提出意见,报区管委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按程序由区财政拨付。
(三)申报条件。本方案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由村民委员会(原行政村)和村民小组(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实业总公司、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申请专项资金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从上一年度至本年度申请之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出现违法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和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事件;
第二,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进行经营管理,自觉接受高新区社区集体经济“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监管;
第三,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建筑物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专项资金的审批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性资助、竞争性资助、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支持对象、支持项目的类型不同,通过操作规程明确界定不同资金使用方式的适用条件、运行模式和退出机制。
(五)专项资金的预算、支出计划和绩效管理
区财政部门结合转型升级年度工作重点,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转型升级资金支出计划。
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区财政部门审核下一年度转型升级资金支出计划后提请区管委会按程序审定,根据区管委会审定意见下达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六)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安排应符合以下原则:
1、全面保障区管委会促进转型升级的各项政策和重点工作。
2、统筹安排资金预算,强化区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带动和放大区级财政和社会资本投入。
3、综合平衡各支出范围的资金需求,按照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计划,优先保障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
4、必要时为落实区管委会决策进行政策性预留。
(七)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事项。
区管委会批准的特别重大项目支持额度可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
技术进步其他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技术改造政策另行制定、完善。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实施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施行期为三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落实。由区社区局制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申报审批程序,负责项目审批、资金初步审核等管理工作,区纪工委、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支持配合。
(二)加强监督,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项目单位必须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区纪工委、区发改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区财政部门收回已发放的项目资金,3年内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和项目资助申请。
(三)加强协调,提高效率。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六、其他
本意见实施后,原珠高办〔201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