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拟修改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于2010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后,日前在深圳市法制办官网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条例》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2004年一次修正,又于2009年作了全面修订之后形成现行《条例》,于2010年1月1日实施。据介绍,由于现行《条例》制度设计上仍存在一定的盲点,尤其是关于消防主体责任和消防行政许可受理范围及条件等规定上的缺失,导致目前全市多项重要消防工作推进困难。为此,市公安消防局牵头起草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报送市法制办审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7年3月27日前,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意见: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反馈栏目提交意见;信函请寄: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5室(邮政编码:518035),并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发送至may@fzb.sz.gov.cn。(记者 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