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
2、事项类别:办事服务项目
3、办理依据:《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珠海市政府令第71号)
4、受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
5、决定机构:各区民政部门
6、办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低保:(一)具有珠海市户籍;(二)前3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低保标准,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低保标准的;(三)家庭财产符合《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的。
7、申请材料: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城乡居民低保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收入材料:
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渔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证明。
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
(二)家庭财产材料:《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财产证明材料;本市范围内居住地不在户籍地的,应提供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证明书。
(三)家庭支出材料:前2个月的衣食、住房、教育、医疗支出材料、水电费缴费单、家庭成员通讯费缴费单等。
(四)其他材料: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疾病证明书、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8、办理程序:
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的,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应自公示期满之日后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组成不少于三人的评议小组,对低保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意见一致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接受群众监督。
符合申请条件的,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民主评议完毕之日起2日内签署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应自接到镇人民政府递送的审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签发《珠海市低保救助金领取证》,确定低保家庭规模系数和低保对象类别,计算出救助金数额及期限;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9个工作日(异议处理等特殊情况处理时间不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