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启动控烟条例执法检查
被称为“史上最严控烟条例”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自去年3月1日实施以来,效果怎么样?违法吸烟有没有回潮?从本月起,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对该条例的执法检查。6日,记者随部分人大代表一起到我市各个禁烟场所进行明察暗访发现,虽然公共场所“吞云吐雾”现象大幅减少了,但是“死角”仍有不少。
公园内吸烟者大有人在
6日上午9点半,代表一行来到罗湖区文化公园。一进门,显眼的位置就贴有禁烟的标志。公园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大家,控烟条例实施以来,在公园里吸烟的人大为减少。
不过,代表们在执法检查中却发现,尽管没有亲眼见到有人吸烟,可是,几乎每个垃圾桶里都有烟头。“这说明是有人在公园吸烟的。”陈丹梅代表说。
随后,代表们来到京鹏大厦的一家酒店。大家走到前台佯装要入住,问:“我们都是‘老烟民’,请问有吸烟楼层或者吸烟房间吗?”服务员点头:“有的。”
市控烟办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控烟条例,酒店也被列为我市16种禁止吸烟场所之一。所以设置吸烟房间也属于违法行为。
这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年5月,市控烟办组织了一次对我市各个公共场所控烟行为的暗访行动,结果发现控烟的确存在不少“死角”,其中网吧、游戏厅等是“重灾区”。
控烟一年半处罚1.48万人次
在随后举行的座谈会上,市控烟办负责人介绍说, 自去年3月1日至今年9月1日,在控烟条例实施的一年半中,我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61046人次,劝导吸烟人员223993人次,处罚14832人次,共计个人罚款740250元。同时,对违法场所罚款处罚3宗,共计场所罚款70000元。早在1998年我市就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控烟条例,但因为10多年未开出一张罚单而饱受诟病。
“罚款并不是控烟执法的目的,我们认为,最大的成效是,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人比条例执行之前大幅减少了,控烟理念渐入人心。”东门执法队工作人员说。
一年多来,各执法单位还创造了许多控烟的新经验。比如,罗湖区举办了“答控烟知识赢手机话费”的微信竞答活动,利用“互联网+”的形式宣传控烟知识,收到良好的互动效果。
取证难是执法一大软肋
“执法中,我们最大的难题就是取证难。”东门执法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吸烟行为持续时间短暂,往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还未到现场,烟民们就已经溜之大吉。
这名执法人员还提到,由于大部分执法人员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违法吸烟又不听劝阻的市民,常常以未带身份证或者未带钱为由逃避处罚,让我们很难办。”
执法力量不足,也是各执法部门普遍反映的难题。市控烟办负责人说,各执法部门均未有控烟执法专职人员,控烟执法工作通过融入部门日常执法工作来开展。对于市卫生监督局这类原本执法队伍人员紧缺,且控烟场所范围广、数量庞大的部门,人手紧缺的问题更为突出。
公园可设吸烟点,做到“疏堵结合”
“以前,社会上评价原控烟条例是‘纸老虎’,这一次,老虎终于长出‘牙齿’。”市人大代表黄亚英给新版控烟条例实施一年来的效果“点了赞”。对于执法部门反映的人手不足,经费不够,取证不易,罚款困难等难题,黄亚英认为,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另一方面,也要反思我们是否综合运用了控烟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真正做到严格执法。
对于在公园里每个垃圾桶都有烟头这种令执法人员不满意的情况,黄亚英则有不同看法。他说,除儿童公园等特殊场所外,控烟条例并没有规定市政公园全面禁烟,只是要求其设置吸烟点。当前,我市所有公园全部禁烟这种“一刀切”的情况并不合理。建议合理设置吸烟点,做到“疏堵结合”。
在座谈会上,许多代表建议,需要建立长效的控烟行动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绝对不能搞“运动式”执法,不能让控烟变成“一阵风”。
深圳16类禁止吸烟场所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
(2)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内外区域;
(3)除第(2)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及室外教学区域;
(4)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区域;
(5)除第(4)项规定以外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室内区域及非吸烟点的其他室外区域;
(6)除第(4)项规定以外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7)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文化、科技场馆的室内区域;
(8)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9)商场、超市、书店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的室内区域;
(10)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厅等的室内区域;
(11)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12)校车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民用航空器、火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厅、旅客等候的室内区域;
(13)公用电梯间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14)宾馆、酒店、旅店、餐厅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15)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