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限期缴纳罚款催告书送达公告——深罗劳监催〔2014〕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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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限期缴纳罚款催告书》深罗劳监催〔2014〕015号。本限期缴纳罚款催告书内容如下:因你单位存在一项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向一名劳动者支付2011年6月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23896.55元,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我局于2014年6月3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罗劳监罚[2014]034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由于你单位未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也未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凭《罗湖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要求到指定银行缴款,并在缴款成功后将缴款凭据交回罗湖区沿河北路2013号统建楼南侧一栋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联系电话25438379)。
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届满视为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交款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