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罗府办规〔2018〕8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规划、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验收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工程验收或备案工作,并按照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安排配合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验收。
第五条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具备工程验收条件的,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或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工程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
(二)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文件;
(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有关工程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有特殊情况的,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完成工程验收以及规划、档案等其他专项验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已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情况、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情况等;
(二)工程验收情况报告(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的评价情况);
(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验收情况报告或备案回执;
(四)环保、消防、规划、安全、卫生、水土保持、节排水、节能(民用建筑)等专项验收情况报告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移交凭据;
(五)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报告;
(六)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的工程竣工图及编制说明;
(七)试运营或投入使用情况报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可以电子文档或扫描件的形式提交,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概算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应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委员会一般由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消防、档案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参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以及接管等单位参加项目验收工作。
概算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项目,由项目验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或委托相应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验收。受委托单位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验收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工作,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验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对照批复文件检查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施情况以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 检查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包括工程质量、环保、消防、安全、卫生、规划、档案等专项验收的执行和整改情况;
(三)评价项目投资控制情况和项目达到预期建设目标情况;
(四)总结项目建设经验,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各项建设内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完成工程验收及各项专项验收工作,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手续完备,试运营情况良好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通过验收的批复文件,作为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依据;委托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各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验收的,由受委托单位出具项目通过验收的批复文件,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未通过项目验收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未通过验收的理由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全部完成后方可重新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在全过程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存在问题的,可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情况和竣工验收整改情况开展稽察,加快推进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区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违反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完成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卫生、档案、水土保持、节排水、节能等专项验收工作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报送工程结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的;
(三)未经工程验收及备案或工程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或投入试运营的;
(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项目验收的;
(五)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七)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工作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2015年6月15日前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尚未开展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利用区政府统筹融资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验收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罗府办〔2015〕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