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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 政策解读:

  罗府办规〔2018〕10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及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包括规划设计及规划研究类项目),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负责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编制,委托承担后评价任务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指导和督促有关方面,保障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和解决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包括:提供项目后评价相关资料,配合现场调研、社会调查、专家研讨会等项目后评价相关工作,落实相关整改工作。

  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项目后评价具体操作,包括组建项目后评价团队,制定项目后评价方案、后评价任务书,开展现场调研、社会调查、专家研讨会,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等。

  其它参与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部门职能参与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内容

  第六条 项目投资决策评价主要是对照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和其他已批复的文件,重点对规划衔接、项目布局、建设方案、建设规模与标准、资金安排等有关决策事项与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第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建设计划实施,组织管理,合同执行,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项目结(决)算,安全生产,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建设管理事项,与深圳及国内其他主要城市同行业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差距原因,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第八条 项目效益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在竣工后二年内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及资源利用等效益与项目预期目标及可持续运行能力进行分析评价,寻找差距、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促进提高项目综合效益。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项目选择条件并结合项目验收情况,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年度计划并印发实施。

  列入后评价工作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行业发展、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优化资源配置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三)采用新型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投资大,工期长,建设过程中设计方案、投资概算等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

  (五)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六)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七)区政府要求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十条 后评价年度计划确定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承担或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工作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调研建设单位及有关参与单位获取后评价所需的项目信息,并通过现场调研、社会调查、专家研讨会等方式构建项目后评价方案,编制项目后评价任务书,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开展后评价工作。

  后评价任务书应包含后评价项目概况、评价目的及意义、评价思路及主要内容、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建设单位资料提交清单、组织分工、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委托要求,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全过程评价: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总结项目全过程各阶段的经验教训。 

  (二)批量评价: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批量评价,横向比较,总结经验教训。 

  (三)专题评价:对分期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等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具备条件的项目分阶段进行专题评价。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按照适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结合项目类型、评价重点等要求,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具体项目后评价指标及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以及国际通行的其他方法等。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根据后评价任务书的要求,项目前期、使用或运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项目后评价任务书的要求,将相关项目文件和资料移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汇总整理并提交项目相关文件和资料至第三方评价机构,主要包括:

  (一)项目前期文件,主要包括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调查报告、民意调查报告、节能专项审查、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法律审查,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会审及变更资料、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的批复文件,档案资料清单、建设管理制度文件; 

  (三)项目运营(行)文件,主要包括运营(行)工作报告、生产报表、财务报告、管理制度文件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资料,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统计资料、各阶段评审和审查文件、各项审批文件、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后评价任务书,对照项目的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其他已批复的文件,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在项目后评价报告中设立独立篇章予以客观反映。

  第十九条 承担后评价工作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独立自主地开展后评价工作,通过系统全面的分析评价后按时间要求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必要时区发展改革部门可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照项目后评价任务书评审项目后评价报告初稿,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结束后,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将项目后评价任务书、调查问卷、评价过程档案及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材料整理后,统一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后评价报告上报区政府,并抄送有关参与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参与单位根据项目后评价报告及区政府相关批示,整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结论认为实施情况较好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对建设单位及有关参与单位进行表彰。认为实施情况较差的项目,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并将参与单位名单报区住房建设部门按履约评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在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研究形成项目后评价成果。项目后评价成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汇编后评价成果,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资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有关参与单位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或者拒不提交资料、阻挠后评价等行为的,由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参与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对后评价项目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方评价机构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后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责令改正,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相关工作,并联合相关部门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有关参与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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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20:11:05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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