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珠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珠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2011年珠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环保部及省环保厅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和安排,我市在2011年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保障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检查任务为目标,加大污染减排监管力度,落实大运会环境质量保障措施,开展以铅酸蓄电池排查整治工作为重点的重金属污染整治行动,同时借“净畅宁美”环境大整治大提升行动之机,加强饮食服务业、生物质成型燃料、畜禽养殖业检查,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严厉打击各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着力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全市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以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检查任务为目标,进一步巩固创模成果。
按照国家环保模范城现行考核指标要求,动员各方面力量,以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检查任务为目标,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制定详细的重点企业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分区、分批完成重点企业培训,并完成重点企业“一企一档”建立工作;督促各重点企业完成环境管理档案的建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迎检现场准备等工作,完成直排海企业的监测任务;制定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的工作方案,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联网;督促市辖区内涉危废单位完成环境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开展全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并完成区域环境和交通干线噪声的网格修订和认证备案工作;开展河涌水质监测工作,对沿海沿河沿岸餐饮业进行排查整治;督导污泥处置企业规范化运行;做好西坑尾垃圾填埋场和垃圾发电厂的日常监测,对已封场的沥溪填埋场定期开展监测,建立污染源管理台账;完成污染源管理台帐建立工作等。
(二)以加大污染减排监管力度为核心,确保完成今年污染减排目标。
1.继续加大减排工程监管力度。围绕污染减排中心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突出做好对重点污染源及污染减排项目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和其他重点减排项目的环境监管力度,并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及我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切实提高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确保减排项目发挥实效。
2.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积极推进依法关闭淘汰火电、钢铁、水泥、造纸、酒精、漂染、电镀等行业落后产能,严厉打击已取缔淘汰后死灰复燃的企业。组织对存在严重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问题的部分行业进行集中检查,对认定为因污染治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相匹配,导致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拒不治理或治理后仍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依法责令限产限排、停产整治。
(三)以落实大运会环境质量保障措施为抓手,推进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计划。
1.严把污染排放监管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关。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新的燃煤燃油电厂,不再新建、扩建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等制造企业,严格控制石化、陶瓷等制造企业。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以燃煤、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窑炉、导热油炉。提高石化、纺织、造纸、印染、家具等重点调控行业的环境准入条件。
2.大力改善能源结构,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大力推行天然气、低硫柴油、液化石油气、电等优质能源,逐步减少并严格控制燃煤、重油终端消费,实现优质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加快天然气的推广应用。禁止发展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产业及使用相关产品。强制淘汰高耗低效产能及落后工艺。关闭大气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
3.全面推进火电厂降氮脱硝、“油改气”工程。积极推进火电机组降氮脱硝,保持已有脱硫除尘设备稳定运行;燃机电厂全面实现燃气及低氮燃烧器改造,完成改造机组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mg/m3;大运会前未完成改造,需完成安装注水喷嘴燃烧器,或在大运会期间采取禁止排放或减轻、消除污染的其他措施,确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标。
4.推进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挥发性有机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建立登记报告制度,推进我市43家印刷、制鞋、家具、汽车制造等行业的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和有机溶剂回收与末端处理设施建设,7月31日前,应完成30%以上的治理任务。加强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选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清洁用品及个人护理产品。
(四)以铅酸蓄电池排查整治工作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企业污染整治行动。
1.深入排查整治铅酸蓄电池企业。将铅蓄电池企业排查和整治工作列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加强监管整治力度,遏制铅蓄电池污染事件频发的势头,消除铅蓄电池环境安全隐患。对辖区内铅蓄电池企业进行彻底排查,摸清企业生产规模、产品类型、主要生产工艺、废水、废气污染物处理工艺及设施运行情况、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评批复卫生防护距离及实际与周边环境敏感点最小距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日常监测达标情况、清洁生产开展等情况;建立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加大查处力度,对存在环境问题企业按照六个“一律”开展整治工作,即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建立铅蓄电池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2011年7月30日前根据排查情况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2.深入整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快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应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按照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违者取消排水许可;严肃查处将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违法行为。
(五)以饮用水源安全为目标,推进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1.深入开展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全市重点水库及入库河流水质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制定饮用水源生态安全监控预警、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继续加大对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各工业聚集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区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治力度,严防污染转移。将我市大镜山水库、竹仙洞水库、杨寮水库、乾务水库、平岗泵站、广昌泵站、黄杨河泵站和裕洲泵站等8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纳入日常监管,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开展梅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排查过程中所发现的违章搭建情况函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2.制定2011年省挂牌督办重点区域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企业的污染整治方案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2011年内完成污染整治任务。将落实整治工作列入环保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对因督促不力,失职、渎职导致挂牌督办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3.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分期分批清查“十五”以来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审批的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执行情况,集中整改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未批先建和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对已排查发现尚未整改完成的问题项目要加大整改力度;对滚动排查中新发现的问题项目要限定整改期限,尽快完成整改。对新发现的问题项目要严肃处理,查找问题原因,防止边查边犯。
(六)以“净畅宁美”环境大整治大提升行动为契机,开展饮食服务业、生物质成型燃料、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
1.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监管。严格落实集中式饮食服务业区划,对不符合布局规划的饮食服务业项目不予受理;2011年7月31日前,城市现有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未完成改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要求限期整改;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求必须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未完成油烟治理设施安装的要全面完成安装任务,并加强油烟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对投诉热点的重点地段的餐饮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加强日常监管,实施部门联动,加强部门联动,对排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占道经营的餐饮企业,互通信息实行协同管理。
2.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建设项目的监管。要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全面排查辖区范围内现有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建设项目,摸清各建设项目生物质成型燃料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污染排放情况,查处违规使用,查找隐患漏洞,完善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用的管理措施,做好大气污染防范工作。并全面禁止露天焚烧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废旧物、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3.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管。2011年年底前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小区)纳入日常监管,并实现畜禽养殖业的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的信息系统环境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畜禽养殖场(区)、畜禽养殖户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搬迁或关闭禁养区等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业,2003年后未进行环评审批的新、改或扩建的,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治理的予以关停;对废水治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或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弃物和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处罚。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珠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霍荣荫(市政府)
副组长:毛东信(市环保局)
成 员:卢晓波(市环保局)
梁培忠(市发展和改革局)
鄢赤军(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韦彦红(市监察局)
庄海青(市司法局)
陈相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刘晨光(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陈耀平(市卫生局)
陈跃平(市国资委)
陈子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殷勤禄(市法制局)
饶文军(市工商局)
梁立新(市质监局)
谭蔚波(珠海供电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卢晓波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职责分工
专项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钢铁、电力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牵头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钢铁、火电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市自愿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强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行政人员玩忽职守、查处不力、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党纪政纪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
水务部门负责排水许可证管理审批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前置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通过年检;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依据环保部门要求,暂缓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全面推进专项行动的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强化合作,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环境执法。
对存在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违法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的区域、行业,严格实行限批制度。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企业实现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力企业依法依规扣减脱硫电价。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严格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三)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将专项行动的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各地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加大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执法机制。
一是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加强与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配合与协作,追究违法者的刑事、民事和纪律责任,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作用,通过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放大执法效果。二是完善挂牌督办机制。制定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推进挂牌督办环境问题“限时办结制”,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动态监督管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三是完善绿色经济政策。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费改革,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实施差别电价力度,继续实施淘汰落后钢铁补助方案,完善和推广“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制度,加大采取综合措施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促进企业自律,着力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四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有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结合环境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通过“12369”投诉热线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五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区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随时报告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
六、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前)。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至9月)。
各区组织对创模迎检工作任务、污染减排项目、大运会环境质量保障项目、重点行业重金属和铅酸蓄电池企业,以及重点流域和区域进行检查。各区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整治情况及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三)督查阶段(10月)。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国家及省的部署,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区、各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工作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各区、各部门将开展专项行动情况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