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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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2日发表
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市直相关单位、省和中央驻珠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1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及时做好收费系统变更、收费许可证注销等相关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1.《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15〕1号)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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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00:33:0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