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斗门区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区农业现代化发展,使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根据斗门实际,我局制定了《斗门区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598948843@qq.com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5551865
二、通过电话反馈请联系:廖春华,联系电话:55222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27日。
附:《斗门区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斗门区农业局
2015年11月20日
斗门区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工作部署,培育一批生产经营规模大、经济实力雄厚、带动能力较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大力推进斗门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富民强农”政策,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加快我区农业现代化进程,培育发展具有市场开拓能力、加工流通能力,能带动农户发展农业生产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的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全区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进一步推进全区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考核计分办法
(一)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在本区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资、种苗经营等为主的涉农企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两年以上。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规模。种植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养殖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2000万元,加工及流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0000万元以上;农资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3800万元以上;种苗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饲料生产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信誉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
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农产品生产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3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生猪出栏量1万头以上;家禽存栏量3万只以上;经产奶牛存栏量300头以上;水产种苗、农产品加工企业有固定的厂房及加工机械设备设施;流通企业有必要的装备;农资经营企业经营场所达500平方米以上。
6.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及设施。农产品生产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3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生猪出栏量1万头以上;家禽存栏量3万只以上;经产奶牛存栏量300头以上;水产种苗、农产品加工企业有固定的厂房及加工机械设备设施;流通企业有必要的装备;农资经营企业经营场所达500平方米以上。
(二)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办法
考核的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1.种植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计20分,每增加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养殖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2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加工及流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3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农资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38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水产种苗企业主营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饲料生产企业主营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2.企业带动农户300户的计25分,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30分。
3.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10分,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15分。
4.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3%以上的计5分,低于93%的计0分。
5.农产品生产企业在本区有固定生产基地3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生猪存栏量1万头以上、家禽存栏量3万只以上、经产奶牛存栏量300头以上计5分,低于上述标准的计0分;水产种苗、农产品加工企业有固定的厂房及加工机械设备设施,流通企业有必要的装备、农资经营企业经营场所达500平方米以上的计5分,低于上述标准的计0分。
6.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不亏损的计20分,若违反其中一项的计0分。
(三)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的认定标准
在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中尚有部分指标未能达标,但有培养前途和发展前景、带动农户增收效果显著的,可作为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加以扶持和培育。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和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的农业科技型企业,以及主营产品优势明显,能形成特色产业发展的农业企业,也可纳入培育对象加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实施动态管理,有不良纪录和经济社会效益较差的,应解除其培育对象称号。
三、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管理和奖励
(一)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1.申报。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把所申报的企业上一年的经营总结、会计年报表和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连同当地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资料等材料,经过真实性审核和经区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区政府推荐。
2.对所属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申报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对本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亏损情况出具意见,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对所推荐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增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企业信用由对该企业贷款最大的银行出具意见。
3.认定。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必须符合上述6项认定标准和6项指标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对经过专家组评审推荐入围的企业在区广播电视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后授予“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并在区广播电视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二)区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认定的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采取每两年考核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取消其“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建立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统计监测和公告制度
各农业龙头企业要按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统计监测的要求,每年上半年报送一次企业经营监测表,年底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给区农业局,区农业局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每两年考核公布一次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四)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区广播电视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区财政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以水产为主导,蔬菜、优质水果开发为重点的产业,对连片规划整治低产农田、低产池塘300亩以上,且符合农田整治标准和池塘整治标准的,优先给予适当补助。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大力发展农产品保鲜、深加工,对储存或加工农产品的仓库和厂房用地选址时,在条件允许下,给予优先解决。
(三)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技术更新和品种改良,区政府给予适当资金的支持。
(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多渠道融资。积极争取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支持银行通过资质评估,确定一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管理规定及本社的实际情况,对与农业龙头企业相关的农户所需小额信用贷款实行重点倾斜。
(五)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科工贸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科工贸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五、附则
(一)申报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对已经认定的企业将取消其“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称号并3年内不得再申报;对未经认定的企业则取消其申报资格并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所在区农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核确认。
(三)已获得市、省、国家级的农业龙头企业不在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范围。
(四)各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积极参与有关农产品推介活动。
(五)本方案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doc
***:***2: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量化考核、动态管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