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不﹝2019﹞3号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深福府复不﹝2019﹞3号
申请人:杨**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福田区教育局、福田区公务员与职员管理局于2018年4月4日作出在深圳市福田区**学校出具《关于杨**老师的解聘及出编情况说明》上加盖公章并确认情况属实的行为,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 1.该行为为被申请人2018年4月4日作出,并且《关于杨**老师的解聘及出编情况说明》已交申请人用于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享受养老保险。申请人已知道该行为超过六十日。
2.福田区教育局、福田区公务员与职员管理局在深圳市福田区**学校出具《关于杨**老师的解聘及出编情况说明》上盖章并写情况属实的行为属于有关人事处理决定的证明行为。
本机关认为: 由于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你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