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日
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体系,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创业,根据《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技术规程(试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特指经省备案后可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的培训课程标准。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是参考职业或岗位特性、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以及生产方式等要素,以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典型工作任务为依据,制定的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课程要求。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和人社部近年来颁布的新职业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或技能单元等;规模以上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服务需要,面向本企业员工开展的技能培训项目;纳入我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且未有国家和省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市直有关部门和本市行业组织、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已开发并开展培训、具有完善培训规范及考核规范的,且符合上述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五条 珠海市职业技能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培训课程标委会)承担职业技能课程标准开发、审核备案和管理运行工作,并将本市开发公布的职业技能课程标准目录报广东省职业技能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培训课程标委会)备案。
市级培训课程标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职业训练指导服务中心(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承担市级培训课程标委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工程等,以及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培育产业需求的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起草制订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的分工,分别负责安全、建筑、种养等相关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的起草制订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乡村工匠”“农村电商”重点行动,以及符合辖区内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培育产业需求的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起草制订工作。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由培训说明、培训目标、课时分配、培训要求与培训内容、推荐教材、培训实施、考核评价、编写说明等组成。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起草制订部门需广泛征求意见,成立标准开发专家组,加强标准的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书面审查或者网络电子投票审查方式。对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以及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原则上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
第九条 编制完成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由起草制订部门统一提交市级培训课程标委会办公室。市级培训课程标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后,由市级培训课程标委会审定。
第十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本市行业组织、技工(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已开发并开展培训,具有完善培训规范及考核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按要求规范编写,可直接提交市级培训课程标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市级培训课程标委会按《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我市组织开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报省培训课程标委会备案,备案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省级培训课程标委会备案并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更新,纳入补贴范围;市级培训课程标委会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企业需求,对目录内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提出修订意见,如修订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可向省培训课程标委会提出申请,将其移出目录清单。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费用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将加强和规范我省项目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83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所需经费从市、区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