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珠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财法[2010] 2号
各区财政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按照要求遵照执行:
一、关于《通知》中的报送材料
(一)第三(一)要求报送的“申请报告”格式见***1。
(二)第三(五)要求报送的材料中“申请前年度”情况是指非营利组织申请2008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7年的情况,非营利组织申请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需提供2008年的情况,非营利组织申请2010年度免税资格的需提供2009年的情况,以此类推。
(三)第三(六)要求报送的材料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
(四)第三(七)要求报送的材料中“年度检查结论”提供经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后的登记证书。
(五)第三(八)要求报送的材料中“其他材料”提供《珠海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2。
二、关于报送时间
非营利组织申请2008-2010年度免税资格的,均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申请的受理机关
(一)初次申请:经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非营利组织),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进行认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相关报送材料,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提交的免税资格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转送市国家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转送市财政局牵头组织认定。
(二)复审申请: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审,复审程序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应办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补办税务登记。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由辖地国家税务局管理,2001年12月31日以前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由辖地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对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后,定期予以公布。
(三)登记管理机关需定期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提供非营利组织的年检及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样本)
***2:珠海市非营利组织XX-XX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国税局 珠海市地税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样本)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国税局、珠海市地税局:
本单位于XX年XX月XX日经XXX批准设立,注册号为XXX,注册资本XXX。
出资者及出资比例如下:
出资者 | 应缴出资额 | 应缴出资比例 | 实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税务登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纳税识别号:*****;纳税人编号:*****。主管地税税务机关:****;纳税识别号:*****;纳税人编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单位同时满足《通知》中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各项条件。
据此,本单位申请自XX年度起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本单位了解并理解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政策,对所申报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申请单位:
XXXX年X月X日
珠海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此表无效需到市财政局领取)
年 月 日
非营利组织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第一联:申请单位留存 | ||
登记管理机关 |
| 设立登记时间 |
| |||
住所 |
| 业务主管单位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宗旨 |
| |||||
业务范围 |
| |||||
是否符合非营利单位免税资格相关规定 |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 □是 □否 | ||||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 □是 □否 | |||||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 □是 □否 | |||||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是 □否 | |||||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 □是 □否 | |||||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 □是 □否 | |||||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是 □否 | |||||
是否为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 □是 □否 |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 □是 □否 | |||||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 □是 □否 | |||||
纳税人声明 | 本非营利组织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一 一 非营利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意见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本申请书,经审核,该非营利组织符合财税[2009]123号免税资格认定条件,同意认定其免税资格。 一 y y 经办人: 单位公章 送(寄)出日期: | |||||
市国税/地税局、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非营利组织符合财税[2009]123号免税资格认定条件,同意认定其免税资格。 一 一 一 珠海市国税局/地税局 珠海市财政局 一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一 一 一 日期: 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