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增城区挂绿湖水利综合整治工程光明村安置新社区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增环评〔2016〕22号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增城区挂绿湖水利综合整治工程光明村安置新社区
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百荔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增城区挂绿湖水利综合整治工程光明村安置新社区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增城区挂绿湖水利综合整治工程光明村安置新社区建设工程是挂绿湖水利综合整治工程核心区重点区域安置房建设工作的其中一部分,主要完成荔城街光明村内950户村民的安置工作。项目位于增城区荔城街光明村旧村场,占地面积186952.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95846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2栋1~18层的高层住宅楼(自编号:A1#~A12#,均为塔楼、首层架空)、165栋1~3层的低层建筑(自编号:B1#~B165#)、卫生站、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站、幼儿园、老年活动中心、物业管理、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肉菜市场等配套公建与非配套公建以及商业建筑,居住户数为2346户,共7507人。建设1个地下1~2层的地下车库,共设置2249个机动车位和2624个非机动车位。项目综合容积率为1.63,绿地面积50495.3平方米,绿地率27%。项目配套设置2台750kW的备用柴油发动机,不设置中央空调及冷却塔。项目总投资为14821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0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水。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项目内雨(污)排水系统。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临时厕所,集中外运处理;施工地面水严禁乱排、乱流,施工废水经隔油池、沉砂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降尘喷洒。
本项目属荔城污水处理厂的纳污范围,营运期项目产生的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统一汇入荔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废气。施工期间应通过洒水抑尘、及时清运建筑废料、加强运输车辆清洗、地面硬化及复绿等措施,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应严格控制营运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1、配套设置的备用柴油发电机应使用含硫率低于0.035%的轻质柴油为燃料,废气经水喷淋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由内置烟道引至所在建筑物楼顶天面排放。2、地下车库机动车尾气经通风换气装置引至地面排放,排放口的设置应朝向绿化带并避开人流密集的地方。3、拟引进的餐饮业产生的油烟需净化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餐饮业选址及油烟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4、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应定期进行除臭、清洗、消毒处理,以减少臭气向外排放。
(三)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或带隔声、消声的机械设备,设置临时隔声屏障等措施,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营运期主要噪声污染源水泵、风机、备用发电机、配电房等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并放置在专用设备房中,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同时应合理布局和规划项目内道路和停车场(包括车道、车位、进出口大小等),对进出车辆合理组织和疏导,采取禁鸣、限速等措施。项目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废。施工场地临时堆土场须远离地表水体,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施工期生活垃圾及时组织分类清运,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或工程弃土处理。车辆运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必须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漏撒。
营运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引进的餐饮企业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油脂交给有严控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落实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因施工及运营期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临路一侧的住宅楼室内噪声应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相应标准要求,确保居民不会受到道路噪声的影响。
五、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项目建成运营后,按规定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六、本环评批复只针对光明村安置新社区主体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幼儿园、肉菜市场、卫生站及拟引入餐饮等产生废气、废水、噪声污染的项目时,须另行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
八、本项目涉及国土、规划、水务等其他单位或部门事项的,应按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规定及意见办理。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