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府函〔2019〕226号)
ZFGS-2019-04
珠府函〔2019〕22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横琴、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为解决常住我市横琴(含横琴、保税区、洪湾一体化区域,下同)的澳门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快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保障制度特点及我市实际,现就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在横琴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澳门居民(已在我市就业的人员或在我市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除外),可凭居住证以学生和未成年人或城乡居民身份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二、筹资标准及待遇
(一)筹资标准
上述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学生和未成年人或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筹资标准执行。其中,2019社保年度的筹资标准为: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180元/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410元/年,财政补贴590元/年。
试点期间上述人员参保所需财政补贴由横琴新区财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后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规定自行申请补助。
(二)待遇标准
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筹资标准及待遇保障若有调整,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澳门居民的筹资标准和对应待遇保障自动从其调整,与其保持一致。
三、医疗保险管理
(一)基金管理
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费用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二)就医管理
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就医管理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办服务
市税务部门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按职责负责参停保、保费征缴、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四、其他事宜
(一)就业年龄段内未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但在横琴购有房产、租用办公用房的澳门居民,可凭房产证、租房合同等材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其参保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澳门居民参保后,不符合在本市参保条件时,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五、保障措施
成立澳门居民参保试点专责工作小组,会同澳门方专责小组,共同做好两地医保筹资和待遇方面的衔接及宣传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澳门居民参保。同时,组织专家从保障的公平性、权利义务对等、保障力度以及享受待遇的便捷性、参保人体验等方面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步政策调整的依据。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试行,文件有效期3年,视试点情况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试行期间,如试点政策与国家、省新出台有关政策不一致,按国家、省政策执行,其中涉及年度财政补贴渠道问题的,下一社保年度起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政策试行中遇到其他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1日